2、稿件来源
稿件所含内容的表达形式受
著作权法保护,而内容附着其上的载体即稿件是有形物,受物权法保护。稿件所有人对稿件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之权利。稿件所有人与作品著作权人有时是重合的,为同一个人,有时则不重合。当稿件所有人与作品著作权人不是同一个人,即稿件所有权与作品著作权发生分离的时候,稿件所有人不能以所有者自居,想当然地行使作品著作权,也不能以行使所有权为名行侵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之实。因此,出版者在接收稿件时,应当审查稿件所有人与作品著作权人是否为同一个人,若不是同一个人,就要审查稿件所有人的处分行为是否已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
3、稿件署名
在作品上署名是作者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表明作者享有著作权的重要标志。依据《
著作权法》第
十一条之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由此可见,正确署名是何等重要。出版者应当审查供稿人是否是在作品上署名的作者。作者依法有权署真名,有权署假名(包括笔名),也有权不署名。当作品的署名不能反映作者身份的真实情况时,出版者应当让供稿人确认自己的作者身份,并举出确凿的证据。如果作品署名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从形式上看作品为合作作品,那么,出版者就要审查合作作品的真实性,即审查是否存在没有参与创作的人不应当署名而署名、假冒他人尤其是权威人士署名等情况,同时,还应审查署名顺序是否体现了全体作者的共同意志。如果是演绎作品,出版者应当审查是否有原作品著作权人的署名以及署名正确与否。如果是法人作品,出版者应当审查作者署名是否为单位而非个人。如果是职务作品,出版者应当审查作者署名是否为个人而非单位。对于汇编作品,出版者不但应审查汇编人的署名是否正确,而且还应审查原作品著作权人的署名是否正确以及有无遗漏。
4、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
出版者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往往反映在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上。出版物含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内容主要表现为,署名为“作者”的人未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将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据为己有并予以发表,非法谋取利益。这种行为即为剽窃行为。剽窃他人作品与适当引用他人作品完全不同,在自己的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是为了介绍、评论该作品或者为了说明某一问题,并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而剽窃与实际生活中的偷盗行为毫无二致。剽窃他人作品与演绎作品也不同,演绎作品是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对原作品进行再创作,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创作出了新作品,而剽窃根本谈不上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也没有付出任何劳动[1]。因此,出版者应当审查所编辑出版物是否含有剽窃他人作品的内容。这其中的问题是,当引用他人作品超过适当的限度时,便会发生质的变化,“引用”变成了“剽窃”;但何为适当限度,则颇需思量。所以,出版者在审查时宜慎之又慎,可以如下三项标准作为审查依据:(1)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3)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