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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公众人物与名誉权保护

  但是,媒体也不能因为有了公众人物这个概念就胡作非为,不论职业道德,为了制造新闻而随意报道,甚至为了投庸众之所好,捏造新闻败坏公众人物的名誉,或者仅仅为了满足一些人性中的阴暗心理而过分暴露公众人物的隐私,因此,媒体对公众人物的监督不是无限的,而是有一些不得逾越的基本界限,报道者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公众人物完全个人化无关公众关注的事务,媒体就不能抱着不恰当的好奇心,过度曝光。
  本案审判长吴裕华说,这段判词引进了英美法系里“微罪不举”这一比较先进的理念,所以有人说判词大胆。 所谓“微罪不举”就是,媒体的报道可能造成了对公众人物名誉在一定程度上的损害,但如果媒体没有捏造事实,公众人物应该“容忍”,而不应去追究媒体的责任。比较这一理念,法院判词里加上了“即使”、“可能”两个词。
  他指出,当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舆论监督权发生冲突时,都要服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最大。 “在媒体不是故意捏造、夸大事实或诽谤的前提下,应优先保护舆论监督权;在审理名誉侵权案中,审核媒体侵权的标准应‘严格’,对一般公民间名誉侵权标准则可‘宽松’。所谓‘严格、宽松’是说,同一类案件媒体可能就被认定为不侵权,公民之间可能就被认定为侵权。”
  他还认为,本案的公共利益是国人关注世界杯、关注中国足球队,如果《体坛周报》报道之后没有媒体去调查,直到现在还不知道范志毅是否赌球,那对球迷是不公正的。这样的背景下,不论公众人物是谁,都应优先保护舆论监督权。
  二、抽样调查被采信
  在本案的审理及一审判决书中,还有一点也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就是法庭采信了被告律师通过15位读者所做的旨在证明被告刊发的系列报道没有降低原告社会评价的抽样调查问卷,据媒体报道,其中的大致过程是这样的:
  9月,被告律师把15名球迷请到上海球迷俱乐部,进行了一次抽样调查,调查结果进行了公证。调查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体坛周报》报道所写某“国脚”指的是谁?结果大家都回答说是范志毅;其次将《东方体育日报》刊发的四篇文章给球迷看,然后让他们选择,这些报道是说范赌球还是说范没赌球,球迷都回答说,报道说范没有赌球 。
  法院在判决中确认了这份证据。判决书中说由卢湾公证处出具公证书的这份证据,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
  12月19日,《东方体育日报》代理人、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富敏荣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了胜诉的秘诀:“一个人名誉是否受损,标准应是社会公众对此人的评价是否降低。过去媒体被诉侵权官司,往往是原告说媒体的报道让他名誉受损,精神遭受痛苦,公众评价降低,不用举证就定了案。法官往往很少考虑媒体的意见。媒体又苦于想不出办法来证明对方的公众评价是否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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