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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公众人物与名誉权保护

  公众人物的概念脱胎于公共事务或者公共利益观念,公众人物在名誉权、隐私权方面与一般个人名誉权、隐私权保护的差异,本质上体现了保护公共议论与允许信息有限错误,以及公共事务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密之间的均衡关系。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保护之所以有别于一般人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也是因为公众人物的言行直接影响到公共事务,因此他们的言行或者特定阶段与公共事务相关的言行应当接受公众的检验,而不能聚之为私,密不示人,或者要求媒体一点不许错。
  本案判决书写道:“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这段话很清楚地表明在名誉权保护方面,公众人物与普通公民之间,法律应当区别对待,由于公众人物的行为涉及到公众广泛关注的公共事务,因此,其行为有接受公众监督的义务,而公众舆论具有时效性,追求信息本身的迅捷,在隐私权领域,公众人物关乎公共利益的那些个人行为,都应当可以被报道,虽然其中的界限有时很难把握,极容易出错。
  公众人物一方面由于媒体对他们的关注而获得巨大利益,同时公众人物也比普通公民更有机会保护自己的名誉,例如他们接触媒体的机会就远远多于普通公民,当媒体上出现关于他们的错误信息时,他们往往随时可以找到媒体发表声明澄清事实,例如本案中范志毅在媒体上刊登了澄清事实的声明。
  在世界杯期间,范志毅作为中国国家队的主力队员之一,其一举一动都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他的行为甚至常常代表了中国人在国际上的形象,因此,媒体对他的监督是理所当然的,忍受一定程度、一定期间的信息错误也是应有之义。如果只愿意享受媒体对他的正面报道,而不能接受暂时性的错误指责,对于他来讲就从公众中获得了过分的不当利益。
  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做出反向倾斜保护的核心原因在于为新闻自由扫清道路。如果没有这样的特别规则,媒体报道将受到很大限制,该报道的不敢报道,使得所谓的新闻自由名存实亡,因为新闻自由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向公众传播关涉普遍利益的重要信息,而如果像对待一般普通公民一样对待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许多情况下就无法向公众传递必要的基本信息,也就是说,公众人物的公共性使得他们应当忍受暂时的非恶意错误报道,要求新闻既迅捷又十分准确等于扼杀新闻自由。如果没有这样的反向倾斜保护规则,媒体可能会遭到大量的恶意诉讼干扰,耗费很高的人力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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