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14日的《体坛周报》,证明有传闻某国脚涉嫌赌球,被告报道的新闻来源真实;
西祠胡同网站文章,证明确有范志毅赌球的传闻,被告报道的新闻来源真实;
2002年6月19日刊登的《上海星期三》范志毅的声明,证明范志毅已公开声明未赌球;
《体坛周报》6月20日声明,证明《体坛周报》对不实报道声明道歉;
《东方体育日报》6月17日、19日、21日的三篇连续报道,证明该报对范志毅赌球传闻进行了跟踪报道,且报道系求证式的客观报道;
上海市卢湾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公证书对被告向15名读者进行抽样调查的过程、结果做了公证,抽样调查的结果是阅读了《体坛周报》的《某国脚涉嫌赌球》报道后,所有人都认为文章描述的是范志毅,而看了《东方体育日报》的一组四篇文章后,认为该组报道并非批评原告赌球,而是讲范志毅没有赌球,由此证明被告系列报道文章内容客观,旨在澄清事实,为范志毅洗刷指责;
2002年5月18日《东方体育日报》创刊号及6月11日、7月14日、7月27日、28日、29日等6份报道,证明被告对原告一直是关心和关注的,对原告进行了大量的正面宣传和报道 。
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双方质证意见如下: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报纸报道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西祠胡同网站文章打印件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内容无法查证;对被告提供的卢湾区公证处的公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公证书所证明的内容和结论有异议,认为不能客观反映真实情况。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报纸报道无异议。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相关报纸报道均予以确认。关于西祠胡同网站文章打印件,因其内容真实性被告未能在举证期限内证明,故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西祠胡同网站文章不予采纳。关于卢湾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本院认为该证据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争议的消息来源并非被告主观臆造,且从其文章结构和内容看,旨在连续调查“赌球传闻”的真实性。被告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行为也不违法。
法院认为,2002年是中国国家足球队第一次打进世界杯,国足在世界杯上的表现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范志毅系中国著名球星,自然是社会公众人物,此期间关于国足和范志毅的任何消息,都将引起社会公众和传媒的广泛兴趣和普遍关注。6月14日《体坛周刊》刊出“某国脚涉嫌赌球”的报道后,引起社会公众和广大球迷的猜疑、议论,足以影响到整个国足的形象乃至中国足球的纯洁性。作为《东方体育日报》依据这一客观情况撰写报道,其消息来源并非主观臆造,从文章的结构和内容上看,旨在连续调查赌球传闻的真实性。即使范志毅认为报道指名道姓有损其名誉,但在媒体行使舆论监督的过程中,作为公众人物的范志毅,对于可能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忍受。从表面上看,报道涉及的是范志毅个人的私事,但这一私事与社会公众关注世界杯、关心中国足球相联系时,这一私事就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社会公众利益的一部分,当然可以成为新闻报道的内容。新闻媒体对社会关注的焦点进行调查,行使报道与舆论监督的权力,以期给社会公众一个明确的说法,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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