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焦点,原被告双方就新闻规律、新闻的真实性以及名誉损失的评判标准三方面进行了辩论。
被告认为,本案涉及的报道应该是一组报道而非一篇报道,在这组报道中,被告运用求证式的报道形式,将“赌球”事件真相澄清,其“出现传闻——调查传闻——澄清传闻”基调十分清楚。如果分裂地看,将会断章取义,违背新闻规律。
原告认为,不管你的新闻规律是怎样的,也不管读者是否相信,只要这篇文章一出现,侵权行为即构成了。并且,《体坛周报》自始至终没有点名,而且在随后的致歉声明中也是向国家队全体成员道歉,而《东方体育日报》却是国内首家点范志毅名字的媒体,所以难逃其咎。
被告认为,点不点名不是构成侵权的要件,《荣誉的十字架》没点名,照样构成对杨怀远的侵权,“赌球”传闻一见报,谁都知道是在说“范志毅”,被告只是《皇帝的新装》里的那个“小男孩”而已,他有错吗?
关于新闻的真实性,原告认为,被告违背了真实性的原则。被告引用《体坛周报》的那篇文章本身就写明“未经核实”的消息,《东方体育日报》在系列报道中又何来基本事实呢?虽然被告一再口口声声表明只使用了“传闻、涉嫌、流言”之类字眼,但原告认为通常罪犯在未被宣判有罪前也是通称为“嫌疑人”,所以“涉嫌”本身就是对范志毅名誉的侵害,被告必须承担“传播谣言”的法律责任。
被告则提出了“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新闻事实”这三个概念,呼吁要尊重新闻规律,新闻事实有别于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被告的报道皆有出处,没有杜撰、造假,而是公正地将双方的观点亮了出来,遵守了新闻真实性的原则。
原告指出,被告的报道对范志毅的名誉造成极大的伤害,引起公众及各赞助商的激烈指责,范志毅在委托他办案时曾眼含热泪地说,当时其祖父正生病住院,家人为了不让他受刺激,硬是把所有印有“范志毅”的报纸都藏了起来。被告的报道对范家人影响也很大。故被告理应依法对原告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对此,被告强调,名誉损失应是指社会公众对你的评判的降低,而根据上海市卢湾区公证处的调查公证表明,《东方体育日报》的系列报道并没有让球迷对范志毅产生误解,范志毅的社会评价并没有任何降低,反而形象更佳。如果原告对社会公众议论其涉嫌赌球感到不快,起诉的也应该是始作俑者,而不该是维护其形象的被告。
原告只提供了2002年6月16日《东方体育日报》刊登的名为《中哥战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一文作为证据材料。
被告提供了12份证据,其中有7份证据材料被法庭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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