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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公众人物与名誉权保护

案例分析 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公众人物与名誉权保护


韩勇


【关键词】名誉权;足球;公众人物
【全文】
  
  案情 :
  2002 年6月4日,中国足球队在世界杯小组赛上输给了惟一有望战胜的哥斯达黎加队。
  6月14日,《体坛周报》在“某国脚涉嫌赌球”的报道中援引未经核实的消息透露说,6月4日的中哥之战,某国脚竟然在赛前通过地下赌博集团,买自己的球队输球。
  6月16日,《东方体育日报》在题为《中哥战传范志毅涉嫌赌球》的报道中转载了《体坛周报》的文章。文章进行排除式分析后指明,涉嫌球员为本案原告范志毅。文章同时报道了范本人的否定意见及足协、国家队其他队员的反应,还引用了网友的文章,并注明还将进一步关注此事件。
  6月17日、19日,《东方体育日报》报道了对范志毅父亲的采访和范志毅本人没有赌球的声明。
  6月20日,《体坛周报》对出自不实消息来源的报道声明道歉。
  6月21日,《东方体育日报》以《真相大白:范志毅没有涉嫌赌球》为题报道说,事实表明范志毅没有赌球,所谓范赌球的谎言已不攻自破。文中言道:“本报通过连续报道为范志毅澄清事实真相,洗刷无端罪名的目的已达到。”
  7月4日,范志毅向上海静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上海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在其出版发行的《东方体育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及支付本案诉讼费。
  9月18日上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组成的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被告双方对本案的焦点——《东方体育日报》的报道是否对范志毅构成名誉侵权各执一词。
  原告认为,被告以假借“未经核实的消息”为新闻来源,在毫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公开指明原告系因赌球而消极比赛的球员,其行为完全是不惜牺牲他人的名誉,而公开进行新闻炒作,违背了我国新闻报道三原则“真实、准确、公正”的最基本的要求,报道具有违法性,主观上是故意炒作,毫无起码的新闻道德可言,造成对原告名誉的损害。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被告在报道所针对的对象上选择了我国惟一当选亚洲足球先生,具有一定媒体影响力的原告,在新闻题材上选择了近期舆论敏感的假球、赌球话题,利用在特定时机下的名人效应恶意炒作新闻的主观过错十分明显,性质十分恶劣。
  被告代理律师在庭上直呼“好心没好报”,《东方体育日报》从创刊伊始到世界杯结束,再到被原告告上法庭,始终是关心和关注上海出身的球星范志毅的,为其作了大量的正面宣传,认为宣传范志毅就是宣传中国足球,就是宣传上海形象。在“赌球”传闻沸沸扬扬、广大球迷茫然无措的时候,用自己客观、详尽、真实的连续报道,涤荡了视听,澄清了事实,恰恰是为范志毅正了名,提升了其社会形象。故既不存在侵权主观过错,也不存在侵权结果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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