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走向和谐——当代中国的公民社会探析

  (4)公民社会与由非政府的、非经济的公民组织形成的社会领域有关。美国学者Don E. Eberly认为,“公民社会是一种社会领域,由一系列具有道德内容与功能的活跃的组织组成。最重要的是,公民社会指这样一种非政治组织——家庭、共同礼拜的邻里、公民团体以及各种可以想象的志愿组织的形式——在其中运作的社会部分。[7] (p7)德国学者哈贝马斯使用了两个德文词来表示公民社会(市民社会),一个是黑格尔曾经使用的bürgerlische Gesellschaft,另一个是后来在德国使用的Zivilgesellschaft,后者与英文的civil society直接对应。哈贝马斯接受了公民社会理论中的源自苏格兰启蒙运动的英美传统,11认为“组成公民社会的是那些或多或少自发地出现的社团、组织和运动,它们对私人生活领域中形成共鸣的那些问题加以感受、选择、浓缩,并经过放大以后引入公共领域。”而“这个领域是通过基本权利而构成的”。12(p454)
  (5)公民社会被用来同时指社会的一个部分以及拥有该部分的社会整体。13(p6-7)大卫.海尔德(David Held)说:“公民社会保留一个突出特点的程度在于它由若干社会生活领域组成——家庭的世界、经济领域、文化活动及政治互动——它们由外在于国家直接控制的民间或个人、团体之间的自愿安排来组织。[1] (p3)查尔斯.泰勒明确提出,当自治组织影响国家政策和整个社会的时候,公民社会就出现了。[5] (p6)根据希尔斯,这种社会就是一个公民社会和政治共同体。[13] (p7)第四个界定与第五个界定的区别在于,后者包涵了独立的公民部分与国家的更多的互动,并且承认公民社会是包含这种互动的政治社会。
  (三)笔者的观点与理由
  笔者赞同上述有关公民社会的第五种界定。这有三方面的具体理由:
  首先,这种界定的优点是它同时包括了社会的非国家部分和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政治生活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把公民社会与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联系起来考察和分析,有助于我们在实践中通盘考虑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协调发展与建设。
  其次,这种界定更好地反映了中国现代性问题的历史语境。第二个理由与第一个理由相连。据笔者学习所得,公民社会作为一个理念,在西方和在中国都是与现代性问题一起出现的。从16世纪晚期到18世纪的西方和现代中国所同样面对的“现代的社会问题”,都是反对专制主义和维持社会秩序这两个问题,这个界定同时反映了这两个问题。[7] (p23-24)
  再次,它比较好地反映了中国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为了把这个问题表述得更清楚,我们可以把上述有关公民社会的各种界定按照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分为三组。第一组,公民社会与国家同一,按照洛克的论述,公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第二组,公民社会与国家互相排斥。黑格尔的观点就属于这一种。第三组,公民社会与国家互相渗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第五种界定实际上就反映了这种互相介入的情况,而它同时接近中国的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关系。公民社会理论的一个理论预设,是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而在这方面,中国历史与西方历史有很大的不同。首先,国家与社会的界限不同4 ;其次,国家与社会对立的性质和表现形式不同;再次,二者冲突的解决方式不同。在中国,自古至今,国家与社会虽彼此有别,但是互相渗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从现实来讲,这种国家与社会的互相渗透与介入,为我们提供了“自下而上”积极推进法治与民主的可能。当然需要注意的是, 这种积极的可能性与国家侵蚀、支配社会的危险同时存在。
  在政治、法律理论的研究中,有一组互相联系、但彼此区别的概念,即个人(Individual)、人民(People)、社会(Society)、国家(Country)、民族(国家)(Nation)、国家(State)、政府(Government)、政党(Party)。公民社会的理论指明它们之间的区别,同时说明在这种社会中存在着多种社会力量或利益群体,并且存在着避免强权与防止分裂两者之间的平衡。根据菲利普.塞尔茨尼克,公民社会指这样一种社会,它是与交换、对等性、交互性和相互依赖相连的个人的追求与团体的多样性。它调解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使得多元主义成为可能,它是“保留给人民”的、而非主权者的礼物的权利的宝库。14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