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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中的兴奋剂处罚

  公平与效率,浓缩了法的精神,特别是司法的精神。公平与效率是在兴奋剂违禁处罚中应当一并追求的价值准则,二者不可舍一。但是,很多情况下,公平与效率却难同时兼顾,特别是难以给予等量的把握。这就存在一个谁先谁后的问题。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还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实践中价值取向各有不同。国际体育组织处理兴奋剂违禁处罚时,基本上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虽然并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但其裁决却十分明白地表达了这一点,如在裁决中坚持兴奋剂检测的“严格责任”。
  坚持效率先行的原则主要是体育的特殊性决定的,体育比赛对时间要求十分严格,尤其在大型比赛期间,国际体育仲裁庭常常在24小时内做出裁决,效率优先是无奈也是明智的选择 。
  但是选择了效率并不等于抛弃了公平。申辩权的缺失可以通过程序的严格及事后提出申诉加以弥补。
  拉杜坎一案中,种种事实显示,拉杜坎确实是误服,连国际奥委会也直言这一点,但是,CAS依然支持国际奥委会剥夺其金牌的决定,这与轻程序公正、重实质公正的我国司法理念有很大不同。国际奥委会和CAS之所以一直坚持这样的价值选择,与西方国家重程序公正的传统有关,也与兴奋剂检测的实际情况和体育运动的特点有关。如果国际奥委会对拉杜坎网开一面,会带来后续其他违禁运动员同样理由的申辩,而要查实兴奋剂是通过什么途径进入运动员身体,是否误服,着实难以查清,显然不符合效率的原则,而对于体育赛会来说,时间是至为宝贵的因素,迅速做出裁决才能保证赛会的正常进行和运动员的利益。
  
【注释】在1980年奥运会上,接受反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在普莱西德湖(冬奥会)有440人;在莫斯科(夏奥会)有645人;在1998年长野冬奥会上有621人,悉尼奥运会上有2700人。
“更干净”指奥林匹克精神的净化。现代奥运会的复兴,是提供人类展现诚实游戏竞技的机会与环境,此环境与机会就是在奥运会场上的竞争,高尚的、公平的、规范的竞技之争,是奥林匹克精神之一,其最终目标就是建立良好的道德规范,为现代奥运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通常采用以下办法:获得各项目第一名或前几名的运动员必须受检;获得各项目第一名的必须受检,第二至第八名抽查;从各项目的优胜者(如决赛前八名)中以抽签方式决定抽查一至数人;从各项目的全体参赛者中,以抽签方式决定抽查1至数人;在集体项目中,从各队中以抽签方式决定各抽查一至数人;在有纪录的竞赛项目中,凡破世界纪录、洲纪录、全国纪录或运动会纪录者必须受检。兴奋剂检查机构和有关单项体育联合会的医务代表根据竞赛过程中出现的情况, 如怀疑某运动员服用了兴奋剂,或对那些成绩有异常提高、被人揭发服用兴奋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者,有权在赛后立即指定其接受检查。在平时,检测机构还要选择一些著名运动员进有赛外检查。
其主要步骤和过程大致如下:检查人员将检查通知单交给被选定接受检查的运动员。运动员在通知单(一式两份)上签名确认后,必须在1小时内携带身份证明到指定的兴奋剂检查中心报到。在此期间运动员由检查人员陪同,不得排尿,候检室里应备有足够的密封饮料供运动员饮用。运动员到达检查站的时间及个人情况需要登记在记录单上。运动员还需申报自己最近3天来是否服用过任何药物,并由药检人员登记在记录单上。运动员自己挑选一个干净的留尿杯,当着一名同性药检官员的面,留取至少75毫升的尿量,取尿时不得有其他人在场。运动员自己从几套未使用过的、有号码的密封样品瓶(A瓶和B瓶)中挑选一套,先将留尿杯中的尿液倒入A瓶50毫升,再倒入B瓶25毫升。检查官员检测留尿杯中残留的尿, 若尿比重低于1.010或pH值不在5-7之间,则运动员必须留取另一份尿样。运动员盖紧并加封A瓶和B瓶后,将瓶子号码和包装运输盒密封卡号码记录在兴奋剂检查正式记录单上, 然后将A瓶和B瓶装入包装盒并在盒上插入防拆密封卡。运动员本人、药检官员和有关体育组织的医务代表均需在兴奋剂检查正式记录单上签字,以证明上述留尿过程是按规定准确无误地进行的。装有尿样的包装盒必须由指定的监护人运送,运送人和兴奋剂检查站的负责官员应在运送单上签名。尿样包装盒送到实验室后,必须由专门的负责人检查有无破损和偷换、核对运送单与盒内尿样的号码,签字验收,然后才能送交检测分析。
如果A瓶尿样的分析结果为阳性,必须立即书面报告有关当局。兴奋剂检查机构的官员在检查核对后,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单项体育联合会,然后再按规定程序通知运动员及其代表团的官员,并尽快确定B瓶尿样的检测分析(复检)在同一个实验室进行,但由不同的人操作。反兴奋剂机构、有关单项体育联合会和运动员所属代表团均可派人观察检测分析过程。如果B瓶的检测分析结果仍为阳性,则该运动员的兴奋剂检查结果即被判定为阳性。
参见张振玟:“反兴奋剂斗争面临种种问题”,《国外体育动态》1996年第6期。
不仅仅各国际体育组织之间存在差异,国内体育组织间也常常存在差异,如美国不同体育组织兴奋剂违禁处罚存在差异,全美大学生体育联合会与美国奥委会两组织之间使用的是不同的违禁药物名单,全美大学生体联不禁止使用刺激类伪麻黄碱(pseudoephedrine),而美国反兴奋剂局和负责在世界范围内对奥运会项目进行检测的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却禁止使用此类物质。此外,在处罚尺度上也存在差异,一名未通过全美大学生体联药检的运动员只失去一年的参加比赛资格,而在奥运会项目中,处罚的力度却是从3个月到两年,直至终生禁赛。而且,全美大学生体联根据《巴克利修正案》(Buckley Amendment)保护学生的隐私权,不向公众公布药检不过关的运动员名单。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主席庞德说:“这种隐私体制已经变得无法无天,它严重妨碍了对违禁运动员的处罚,让那些违反兴奋剂条例的运动员悄无声息地溜走,并在某个黑暗角落里授予他一枚奖牌。这简直太可笑了。”
参见郑斌:“值得注意的胜诉案例”,《国外体育动态》,1996年第29期。
国际田联是最早提出对使用禁药者严加处分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也是国际体育组织中反兴奋剂斗争最坚决的组织之一。1988年汉城奥运会加拿大的本·约翰逊药物丑闻爆出后,田联加大了打击力度,1991年通过了将原来处以2年禁赛改为4年的规定,1995年的代表大会上提出了缩短禁赛期的提案,田联理事会大多数成员表示支持,但在表决时以49∶137票被否决;而本届大会却以112∶56票通过了缩短禁赛期的提案。缩短禁赛期限的决定遭到一些国家田协的反对,也遭到一些著名运动员的批评;有的人担心这样做会给某些运动员造成错觉,以为国际田联的态度变得宽容了。参见兰星:“国际田联修改处分规定”,《国外体育动态》1997年第39期。
国际反兴奋剂组织官方网站(World Anti-Doping Agency, WADA),
http://www.wada-ama.org/docs/web/standards_harmonization/code/code_v3.pdf;
“WADA推出使用‘兴奋剂’新定义”,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网站,转引自 《反兴奋剂动态》月刊2003年第4期,http://www.cocadc.org.cn/chinese/sanji/sj01.php?id=2015。
郑斌:“雅典奥运会兴奋剂检查综述”,《反兴奋剂动态》,2004年第9期。
其实,在体育领域中,效率优先的例子比比皆是,譬如裁判行为的公正问题。 裁判公正的追求和实现必然要受到某些因素的限制,在足球比赛中,由于裁判的局限性常常引发对裁决的不满,也有人提出了改进裁判方法的改革措施。例如,引进先进的摄像监控技术,通过回放有争议的场景画面来判断,但此建议一直没有得到采纳,因为公正的追求和实现是需要耗费时间和投入成本的,这里的成本,并非高科技的经济耗费,而是体育比赛时间的耗费。只要有争议就回放慢镜头,然后做出裁决,比赛的时间也将会更多地耗费在争议场面的回放和裁决过程中,一定会影响足球比赛的观赏性。在90分钟比赛中,犯规、越位、边线底线球、身体冲撞等有无数次,如果都需要通过画面回放来裁断,紧张、刺激、高强度对抗的足球比赛就不存在了。因此,即使有能够充分实现裁判公正的手段和技术仍然不得不放弃。再比如,球员在场上得到了红黄牌不能争辩,即使错判也不能争辩,否则可能导致更严厉的处罚,剥夺运动员的抗辩权,看起来是极端不公正的,但是,这仍然是多年来为了保障比赛顺利进行而形成的规则,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天平再次偏向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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