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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中的兴奋剂处罚

  2003年3月5日,《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的世界反兴奋剂大会上正式通过。中国代表团出席了这次大会,并代表中国政府在承认和支持《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哥本哈根反兴奋剂宣言》上签字。所有体育组织将有义务从2004年雅典奥运会开幕日起采用和执行该《条例》。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由兴奋剂控制、教育与研究、各方职责与义务和对条例的承认执行等4个部分组成。它明确了哪些药物属于禁用之列,规定了一系列的惩罚措施。
  (一)违规行为
  1.在从运动员体内采集的样品中,发现禁用物质或它的代谢物或标记物。只要在从运动员体内采集的样品中发现了禁用物质,就构成违规。无论运动员是否故意地使用了禁用物质,还是由于疏忽大意或因其他过错所致。只要客观上符合条件,而不考虑任何主观原因。个人的比赛成绩将因此自动取消。立法的原则就是不能为了补救对某一个人的不公平,而人为地造成对全体其他参赛者的不公平。当然,如果运动员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能被免除其他处罚或被缩减罚期。
  明确规定除了未超出禁用清单中明确规定量值的那些物质外,在运动员的检测样本中发现任何数量的其他禁用物质或它的代谢物或标记物,都构成违禁。并且规定禁用清单可以对那些也能由人体内产生的禁用物质制定一个特殊的评定标准,这也是一条汲取以往经验教训而具有前瞻性的规定,因为它可以堵住因世界上每年有近300种新药问世而产生的“新漏洞”。例如:国际奥委会1998年公布的禁用清单中并没有对属于诺龙类物质的19-去甲雄酮规定量值,但由于随后的两年里发生了许多起因药检诺龙阳性引发的纠纷——某些不服国际体育组织处罚的国家找科学家出面证实,人体内可自然产生诺龙,致使国际奥委会不得不在2000年公布的禁用清单中增加了对此类物质的量值规定。
  2.使用或企图使用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是否成功使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并不重要。只要使用或企图使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就足以构成违规。当然要证明运动员主观上存在故意,这体现了反兴奋剂条例的严格责任原则,说明国际反兴奋剂斗争加大了惩罚力度。
  3.接到检查通知后,拒绝样品采集、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样品采集或者其他逃避样品采集的行为。接到检查通知后未能完成样品采集或拒绝接受样品采集,在所有现行的反兴奋剂规定中几乎都无一例外地属于违规行为。其他逃避样品采集的违规行为是指:假如运动员被证实曾躲避要对其进行检查的兴奋剂检查官员,就构成了违规。“拒绝或未完成样品采集”的违规,既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由于运动员的过失;而“逃避”样品采集,则假定运动员是故意的。对比赛以外检查运动员仍有义务接受,如果没有积极配合,例如未按规定提供行踪信息,并错过检查的情况,也构成违规。
  4.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控制过程中的任何环节。本条款旨在禁止那些在兴奋剂检查过程中的破坏行为,例如:在接受检查时涂改兴奋剂检查单的识别号码,或在分析B瓶样品时打碎B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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