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家法院大量介入兴奋剂处罚纠纷
一些国际体联的处分决定,往往遭到受处分运动员所属国家有关机构和法院的干预。从目前国际体育纠纷解决看,国际奥委会、各国家奥委会、各国际体育组织、各国家单项体育组织、国际体育仲裁院、各国法院、各国际法院都有介入体育纠纷的权利,而其程序法和实体法也不相同,自然处理结果也大相迥异,加之各机构各行其是,常常纠纷没有解决,又造成新的矛盾和冲突。
运动员被查出违禁后,大都会找出某种理由向本国法院提出诉讼。日益严重的处分与各国普遍实施的
宪法、民法和其他基本法的冲突越来越大,例如按欧洲民法的规定,对犯此类错误者是不会剥夺其长达4年的工作权利的。因此,一些违禁者往往会胜诉。如案例雷诺兹违禁,美国法院要求国际田联赔款2700万美元;德国的克拉贝违禁,德国田协判停赛1年,国际田联认为应判2年,法院则判决国际田联的判决非法。国际奥委会在亚特兰大奥运会前首次采用签署除体育仲裁院外不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保证的办法,但这一措施仅限于奥运会期间,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另一措施是建议处以禁赛2年以上的各体联降低禁赛的年限,但这一建议并未为所有体联所采纳。
1997年,国际田联第41届代表大会讨论了对使用一类药物(合成激素、安非他明、可卡因等)者的处分问题,经过激烈的争论,修正案在最后的表决中获得通过:使用第一类药物者,首次禁赛2年,再犯终身禁赛 。其主要原因是田径大国美国和德国,还有西班牙、法国、俄罗斯、韩国等不断有受禁赛的运动员起诉到各自国家的地方法院,并受到这些法院的支持,他们认为是:对一个以田径运动为职业的人来说,4年的时间太长了,使其难以重操旧业。国际田联和一些国家的田协为了应诉,耗费了大笔诉讼费,以1994年为例,国际田联为此即花费了400万美元,而且,并非所有国家的田协都执行国际田联的规定,一些国家的田协自作主张,将禁赛期缩短为2年,这样形成了同样是违禁,在有的国家被禁赛4年,而在另一些国家却只遭禁赛两年处分的不平等状态。因此国际田联不得不做出妥协。
(五)禁药名单的确定并非易事
国际奥委会的禁用药物名单是否定得合适?很多人都对这份名单提出质疑。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宣布的禁药一年比一年多,然而生产的新药更多,到底应该把哪种药物列为禁药,却并非容易解决的。例如,肌酸制剂是一种整个医学界都了解的高能量蛋白制剂,许多体育报刊把它说成是提高体能的奇妙药物。这种制剂现在几乎是无处不用。原因是它并未被列入禁药名单。国际奥委会兴奋剂委员会主席林德克维斯特在回答为什么不把这种药列入禁药时说,没有必要,这种药对健康的损害不会大于人参。另一种药物双苯斯酮胺,就其对机体的作用而言,同咖啡因一样,并无害处,却被列为禁药,原因是它有助于降低睾酮水平。
选手常常利用“时间差”获利,即服用尚不在禁药名单上的药物。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期间的布罗曼坦案就是一例。
三、《世界
反兴奋剂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