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奋剂检查程序主要包括选定接受检查的运动员、采取检样和样品分析3个环节。
选定接受检查的运动员。在体育竞赛开始前,检测机构应同有关单项体育联合会和竞赛组委会进行磋商,确定接受检查运动员的数量及挑选受检运动员的方法。选定受检运动员一般以比赛名次、是否破纪录或抽签结果作为取舍标准,也可根据特殊情况任意指运动员接受检查 。
采取检样。采取尿样的程序规定得极为周密、严格, 最多可列出约30款细则 。
样品分析。兴奋剂检测实验室收到尿样后应尽快完成检测分析。样品分析严格采用经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批准的技术方法 。
如果运动员对检测结果不服,可以上诉,但这一争议必须在国际体育仲裁院解决。
二、兴奋剂处罚中的法律障碍
(一)对违禁者的处分困难重重
被查出的违禁者往往辩称“不知道”、“误服”、“遭人陷害”,有的甚至以“检测程序有问题”、“与本国法律不符”等为借口,而其所属协会乃至国家奥委会和政府也以同样的理由为他们开脱,使这些违禁者免于处分。
美国的福斯奇违禁,美泳协借口“她对类固醇一无所知”,有可能“遭陷害”为由,不予处分。澳大利亚赖利违禁,其教练出来顶罪,承认是他让赖利服用了含禁药成份的头痛片;澳体联主席认为禁赛3个月是合适的,而且应从检测之日算起。俄罗斯的彼德洛夫违禁,他的女友突然供认,因怀疑他喜新厌旧,因而在他的食品中偷偷地“添加了”兴奋剂。意大利的贝维拉卡违禁,她辩称因服中成药而误服了麻黄素,意田协决定免于处分。西班牙的洛佩斯违禁,该国泳协以并非有意服用而仅仅给以停赛2周的处分。智利的加里多违禁,他辩称是因为给比赛的组委会提了住宿和伙食方面的意见而遭到“报复”,因此免获处分 。
(二)对违禁者的处分无统一标准
各国际体育组织对违禁者的处分不统一。各国体育组织与国际体育组织对处理兴奋剂事件的政策和制裁标准不一致,国际奥委会与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处理兴奋剂事件时不一致,各单项联合会之间也不完全相同,往往按照各自的政策各行其是。譬如,对违禁者的处分期限不一,对初犯者有的禁赛2年,有的长达4年,但也有仅处以半年停赛的。还有的联合会处分出现多人违禁的协会。
由于处罚不一而造成混乱和不满,国际奥委会力求在全球范围内建立统一的药检处罚制度。要实现国际奥委会“三统一”(统一检测规则、检测程序及制裁标准)的目标十分困难 。
(三)药检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的药检已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然而问题还不少,尤其是过程不完善,取样、分析、检查结果公布的时限等缺乏严格的国际规定,或者不遵守规定等。例如,田联取得了俄罗斯选手克列姆列娃的尿样,一个月后才公布结果,另一名俄选手公布得更晚。这就引发了在这一时期内选手的继续参赛的问题。英国微生物学家比尔顿说,除非尿样得到妥善的保存,否则细菌会对人尿中的化学物质发生作用,从而产生睾丸激素,很明显,临床尿样的保存是值得怀疑的。除非立即对尿样进行分析。
1994年,英国中跑运动员戴安娜•莫代尔药因尿样中含有超量的雄性睾丸激素被禁赛4年。但这一处罚由于新的科学证据而被推翻,证据显示,由于尿样被存放在温度较高的环境中,尿液中的细菌反应会改变尿液成分。国际田径不得不宣布,莫代尔未服用兴奋剂,尽管国际田联认为莫代尔事件“十分可疑”。 莫代尔花费了18个月的时间努力洗清自己的罪名,她要求国际田联赔偿73.25万美元,用以支付法律和科学验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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