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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无锡日报诉中国足协名誉侵权:行政诉讼还是违约诉讼?

  合议庭认为:被告中国足协提交的延期开庭审理申请函理由与本案无直接关系,被告经法庭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又无正当理由,其请求予以驳回。法庭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举证阶段,原告出示了中国足协的302号文件、从互联网上下载的及刊登在媒体上的11份证据。为维护缺席被告的合法权益,法庭通过投影设备出示了被告开庭前提供的4份报载文章证据,摄影、摄像记者纷纷记录下这一举证和质证过程。
  判决:
  合议庭认为,被告中国足协所发布的302号文件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做出了停止《无锡日报》采访中国足协主办的所有比赛资格的决定。虽然该文没有明示《无锡日报》刊登了假新闻,但该文发出后,《北京晚报》等多家报刊报道转载,均认为《无锡日报》刊登了假新闻。据此,中国足协应当承担其侵害《无锡日报》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中国足协在《中国新闻报》、《中华读书报》上刊登文章,公开向《无锡日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所刊文章须经本院认可,有关费用由中国足协负担。二、中国足协赔偿《无锡日报》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三、驳回《无锡日报》要求中国足协赔偿其因名誉受到侵害而致发行量下降损失30万元的诉讼请求。四、驳回《无锡日报》要求撤销中国足协302号文件处理决定中对其的有关处理意见,并恢复其有关采访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请求不属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法院审理范围,故本案不予理涉。诉讼费100元,由《无锡日报》负担10元,由中国足协负担90元。
  无锡日报社对一审判决持有一定异议: 第一,报纸发行量的降低应该是报社名誉权受到侵犯的直接后果和非常重要的损害事实,但这在一审判决书中没有任何体现。第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一审判决仅要求中国足协在《中国新闻报》和《中华读书报》上刊文公开向无锡日报社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可中国足协造成《无锡日报》名誉受损的范围不止如此。据悉,《北京晚报》《体育快报》《北京日报》《扬子晚报》《天津日报》均刊发了足协的决定,因此,中国足协必须在相对应的范围内,在这些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 第三,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没有在一审判决中体现。足协的决定既是名誉侵权行为,如果不责令制止这种侵权行为,没有在判决书中注明,那么这种行为的违法状态至今仍在持续着,这与我国法律有关规定是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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