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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新闻侵权诉讼评述

  新闻侵权主要表现为新闻失实。新闻是否失实就此成为衡量新闻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一条起点线。
  由于新闻由事实和评论(意见)两部分构成,新闻失实主要表现在新闻事实失实和新闻评论失实。内容真实是指新闻媒体所发表的新闻作品的主要内容应是与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相吻合的,不是无中生有的凭空杜撰或任意拔高贬低。目前体育新闻失实主要表现在体育新闻事实失实,一般原告都否认被告在新闻中披露的事实:如在陆俊诉《羊城体育》案中,陆俊否认收受过20万元的贿赂;在李章洙诉《南方日报》中,李章洙否认“收受上海申花方面20万元人民币”;在平安俱乐部诉足球报社侵权案中,原告否认了平安六球员嫖娼的说法;在重庆红岩四球员诉广东体育参考报社一案中,原告否认了红岩俱乐部董事长在赛前动员会说过四名广西籍球员打假球的话。
  真实性的要求只是一种理念,指新闻报道的主要内容和情节基本属实,不至于让人产生大相径庭的误解。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答》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为侵犯他人名誉权。”1998年《解答》又进一步规定:“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这里的“基本真实”、“基本属实”实际上指出了新闻报道失实是否导致名誉权侵权的界限是以内容基本真实为度。只要新闻记者、媒体能够证明报道内容大体属实,并且没有侮辱、诽谤的言辞,即使在枝节上有一些出入,也不认为构成了名誉侵权。这显然吸取了新闻界多次呼吁的新闻失实“微罪不举”的观点,对难以避免的轻微失实予以宽容。但在体育新闻侵权的法律实践中,法官掌握的尺度不同,总体来说“微罪不举”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
  国际诽谤法中的公正评论,是指公众对于一切进入公共领域的事物,当然包括体育作品与体育名人,享有自由评论的权利。事实同意见(Opinion)应当严格区分开来,评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真实,而意见则可以各抒己见,只要不具有恶意,即使是片面的、错误的、偏激的意见,也不应追究诽谤责任。因为法律只解决侵权问题,而不过问观点的是非、感情的好恶这一类问题。
  日本根据英美法的这一原则,认为“公正评论”有三个要件:一,构成评论前提的事实,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主要部分为事实,或至少相信其为事实;二,其目的不是为了与公共目的无关的单纯人身攻击,而是与公益有关;三,评论对象与公益有关,或是一般公众关心的事件。这一原则实际上也体现了在舆论与公民名誉之间,应对与社会公益有关的评论予以优先的保护。我国名誉权法没有明文规定“公正评论”的原则。
  在王文教案中,作者认为法院的判罚是有争议的,因为两作者基于当时中国很多运动员、教练员赴国外留学、工作、定居,尤其是替居留国执教、参赛的情况,将其定义为“海外兵团”,旨在揭示这一社会现象,这是一般公众关心的事实,并不是与公众无关的单纯人身攻击,并无污蔑诽谤的恶意,也没有损害原告的名誉权,因此,法院的判决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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