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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新闻侵权诉讼评述

  2001年11月6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以被告《南方日报》无法出具其子报《南方体育》关于李章洙收黑钱的有效证据为由,一审判决原告胜诉,被告被判向李章洙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6万元。
  (三)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犯名誉权案
  2002年6月16日,《东方体育日报》在题为《中哥战传范志毅涉嫌赌球》的报道中转载了《体坛周报》“某国脚涉嫌赌球”的文章。文章进行排除式分析后指明,涉嫌球员为范志毅。文章同时报道了范本人的否定意见及足协、国家队其他队员的反应,还引用了网友的文章,并注明还将进一步关注此事件。 6月17日、19日,《东方体育日报》报道了对范志毅父亲的采访和范志毅本人没有赌球的声明; 6月21日,《东方体育日报》以《真相大白:范志毅没有涉嫌赌球》为题报道说,事实表明范志毅没有赌球。7月,范志毅向上海静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中哥战传范志毅涉嫌赌球》的报道侵害了他的名誉权。 2002年12月18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对范志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通过以上三个案例可以看出,十年间法院对体育新闻侵权案裁判的尺度已不尽相同。经过十年积累,我国现行法律中已经有了很多调整新闻传播的内容,在范志毅案中,法院对新闻自由与保护公民名誉权间的平衡游刃有余。有业内人士认为,范志毅案堪称体育新闻侵权诉讼,甚至是新闻侵权诉讼的典范。
  二、舆论监督与名誉权保护
  舆论监督是指新闻工作者和其他公民利用传播媒体发展各种意见或言论,对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等进行批评实行监督的权利。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舆论监督与名誉权保护都是现代社会的产物,也是社会文明的标志。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发表谈话时就提出,“既要依法保护名誉权,又要依法支持舆论监督”,在实践中,要维持两者的平衡是很困难的,舆论监督与名誉权保护常常产生冲突和矛盾。国外大多倾向对新闻实行优先保护。
  我国亦有学者认为,名誉权属私法(Private law),舆论监督属公法(Public law),公法应优于私法,要区分政治事件、社会事件和私人事务,名誉权保护向私人事务倾斜;区分公众人物(Public person)与一般公民,名誉权保护向一般公民倾斜;区分法人和自然人,名誉权保护向自然人倾斜。
  其中,“公众人物”是非常重要的概念。“公众人物”出自美国诽谤法,一般是指国家官员(包括政界要人,政府官员)、国家公务员和名人。一般认为,公众人物应受到公众监督,享有较少的隐私权。在1964年《纽约时报》诉萨利文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公众官员起诉诽谤时必须证明媒体有实际上的恶意(actual malice),即明知内容错误或毫不顾及内容的真假而轻率地发表。在196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又把这一举证责任扩大到公众人物身上,其基本原则是指凡“公众人物”起诉新闻媒介诽谤案,不仅要证明普通法院要求的有关内容已发表,给自己造成了损害,还要证明新闻媒介具有“实际上的恶意”方可胜诉。这个原则被称为新闻媒介的宪法特许权(constitutional privilege),这是基于宪法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原则,对公民批评或评论“公众人物”的言论予以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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