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主体及其主导的企业在市场化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管理,将国有财产投入市场化运营时面临着一个两难的课题,即:市场运作和竞争,要求其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以便能够灵敏地对市场信号作出反应,通过适当的市场经营行为而使国有财产得以和私有制及其主导的财产一样地保值增值;然而,国有财产主体的非人格化特点,使得在政府及其部门不再直接以所有者身份干预企业经营行为的市场化条件下,引发了国有财产普遍缺乏所有者利益驱动及其对企业的有效传导、也即"老板"缺位的状态,以致国有财产流失、经营者频发道德危机。
解决这个问题,只能靠责任制。责任制搞不好,上述问题得不到适当解决,违反经济规律的后果严重到一定程度,或者会引发社会动荡或者革命,或者行政对企业的直接干预就会重新获得合理性而"卷土重来",从而危及改革的进行乃至政权之存续。
党的政策把现代企业制度表述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等16个字。而从法律关系角度看,现代企业制度一般只需两个要素:一是所有者支配,在所有权、财产权、私有权仍将长期存在的条件下,不能实现所有者支配的企业是没有其存在合理性的,否则企业的一时兴旺红火也是不合逻辑的偶然现象;二是企业经营的市场化、契约化,使所有者得以从供略大于求的劳动力市场上自由挑选合意的企业经营者,从而保证其投资的保值增值。但是,对于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公有主体主导的经济组织来说,还须加上一个要素,就是一套高效廉洁的文官制度,否则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便不足以在各种各层级所有者代表与企业之间有效地传导。关于前两个要素,如前所述,对一般私有制及其主导的经济组织而言,只需一般地确立和健全所有权制度和契约法律制度即可予以满足,而对公有制来说却不够;关于后一个要素,则各种特殊形式的责任制对于我国公有制和整个经济的当前运作,以及稳健、坚韧不拔地迈向既定目标,是至关紧要的。因此可以断定,各种形式的特殊经济责任制包括企业承包、租赁等,在中国将是具有长久生命力的。
国企改革当然不会"一包就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三个要素,都涉及市场结构、市场机制和国家所有权实现方式的完善问题,需要由特殊经济责任制来帮助实现通过市场配置资源、政府面向市场进行管理。"任何一种公司治理结构,如果没有市场机制的间接控制及其提供的实施监督的充分信息,都不能单独奏效"。 由于市场发展仍很薄弱,尤其是资本市场和经营者劳动力市场的缺乏或不完善,公共管理不尽人意,如果继续对责任制尤其是各种形式的特殊经济责任制抱有偏见的话,国企及其改革很可能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各项要素渐次成就的过程中就随之消亡了。国企改革的关键之一,在于面向市场的激励和约束--包括政府和企业两个方面。世界银行曾经指出,中国的改革在自由化、将权利下放的同时忽略了责任的下放,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应当通过加强财经纪律来实现。 这必然要藉助特殊责任制的作用和机制,并有赖于法治保障;整个市场环境的完善,也离不开民法、经济法和整个法律体系的协同发展。我们认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经济组织形式的变革,并不涉及公有财产关系之深层次的内容和机制,只能将其看作在公有制主导的条件下促进市场关系发展及强化相应的激励和约束的辅助手段。它们只是"现代企业制度"的表象和浅层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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