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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责任制对国企改革价值的再发现

  广义而言或者顾名思义,经济责任制也可以包括私人主体和私有财产投资经营中的责权利关系,譬如私营部门的公司对其出资人和股东、董事对公司和股东、经理对董事会等的经营管理"责任制",以至家庭经营、自然人合伙的企业也有一个权责划分和经营管理的问题,但是在私有制主导的体制和经济中,财产均有清晰的自然人人格充任主体,客观要求还没有发展到需要在一般企业公司法之外将此抽象、上升为专门的责任制关系暨法律制度的程度。在私有制主导的条件下,政府投资经营企业及其经济管理之职权和权利义务,则被湮没在行政之中。故而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私有制及其主导的企业中,有"责任制"而不需要责任制。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上,经济责任制最早表现为"一长制"和经济核算制。"一长制"由列宁针对国企中工人委员会集体领导之扯皮拖拉、无人负责、效率低下等弊端而提出,强调专家指挥、严明纪律和责任、民主参与基础上的现代经营管理;经济核算则在由军事共产主义转而实施新经济政策,要求国企基于商事性运作的条件下得到了强化。 我国从1950年下半年起,在东北的一些公营企业中实行"一长制",这可谓中国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开端;在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1951年国营工业生产建设的决定》中,则确定在企业中实行经济核算制等。
  普遍的的群众运动、政治挂帅和"大锅饭"败坏了经济,腐蚀了工人阶级。痛定思痛,受到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启发,经济责任制在国企也开始复兴并进入新的发展阶段。1980年山东菏泽始行承包制,其后山东煤炭工业实行承包制,在1981年一季度亏损1357万元情况下一举扭亏为盈,4月份就实现利润57万元。 从1986年起,配合第二步利改税,承包、租赁等国企经济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一时间起到了扭转经济滑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效果。同时,以承包制为典型的责任制在实施中也暴露出企业短期行为、负盈不负亏等问题。从深层次看,承包和租赁等使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契约化,但是由于这种契约得不到切实履行和可靠的司法保障,反而削弱了企业经营权暨法人财产权的法定性质,使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回复至"人治"轨道。而人们把这一切归咎于承包制等经济责任制本身,1992年小平同志南巡之后,经济责任制式微,企业改革渐以股份制暨产权改革为主导。
  可以说,计划经济的思路和改革之初始条件,决定了已有经济责任制实践的特点和局限性:
  第一,将经济责任制仅仅理解为对国有企业的一种管理制度,而忽略了国有和整个公有财产体系中的每个具体主体和具体的财产关系,都是由法律之角色和职位设置、通过责权利一致的责任制模拟出来的。殊不知,如果缺乏普遍的经济责任制--从各种主体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及交易决策到政府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管理,公有财产关系就根本不可能实现。
  第二,迄今各种经济责任制仍缺乏充分的市场机制和市场关系作为基础性条件,由此决定了企业未能普遍实现真实有效的经济核算。
  第三,既有的经济责任制只有单一的政府行政性约束,而且在中国缺乏法治和制度的条件下仅为"人治"性的身份和(人际)关系的约束。因此,在角色设置和制约、指标确定、考核和责任承担等方面,无法体现经济责任制所固有的经济性和法治化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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