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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与契约漫谈

良心与契约漫谈


邓峰


【全文】
  良心与契约是一个非常有趣也很难说清楚的问题。前者显然是一个大多数用在道德领域中的词,而后者则属于法律的领域。但如今契约已经成了许多产权和新制度经济学家最喜欢的一个概念。这个学派的理论推到极点就是:大公无私对社会未必是有利的,自私自利才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参见 张五常 著:《卖桔者言》,[香港]信报有限公司1984年版,第163-170页)。在想成为并且自认为是科学的经济学中,良心、爱、奉献是不存在的。不过,这些经济学家们对契约偏爱得很,坚信社会中存在着交易费用,制度中存在着制度成本,只要是两个人以上就存在道德祸因和悖逆选择,组织只要大起来就存在效率下降问题,法律只要一采取管制就增大了交易费用,因此,解决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谈判,签合同。这种契约迷信,和外国的月亮就是圆的说法本质上没什么两样。
  产权和新制度学派的经济学家们显然在良心和契约的问题上作出了明确选择,不过法学家们一直是含含糊糊的,没有统一的认识。法学历来口径不一,没什么稀奇的。
  对于契约,套用A·比尔斯(一个讨人喜欢并且许多人模仿他的口气讲话的人,并且因为他太有名了,大家忘了他首先是一位著名的法学家)在《魔鬼辞典》中的一句话,第一,契约显然应当是善良的人们签订的[1] ;第二,邪恶的人们都热爱它。小到黄世仁逼迫杨白劳签订的卖身契,大到日本人和袁世凯签订的21条(如果我们把契约概念作最为广义上的理解的话),契约是缺乏良心的人实现自己目的的首选和最佳手段,是恶意目的合法化的必要途径。进一步说,如果人类社会是《镜花缘》中的君子国的话,大部分契约可能就不必存在了(也许根本就不需要了。这种"不现实"的世界和灵霄宝殿、奥林匹斯山、雷音寺一样,根本无从想象,自然也就可以随意想象)。
  契约的存在,首先信任和沟通的不足,可能还有人的记忆力不足的问题。契约法的存在,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要求你遵守先前的诺言,"你应当守信"本身就类似一条道德戒律。所以契约的存在似乎首先是因为良心的存在。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契约和良心涉及到道德和法律,但是对于后者,千百年来也没有说清楚(更准确地说,是争论清楚)。毫无疑问,两者是或应当是不同的,法律是一种明确的规则,是具有强制力保证实现的,而道德则有很大的不同。这也许是道德依赖于良心,而法律则必须依赖规则和标准。中国古代的"百事孝为先,论心不论迹,万恶淫为首,论迹不论心"就是说道德对良心和行为都有要求;而"除了我的行为,我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则是法学博士马克思对法律的准确评价。良心和契约分别依据不同的规则,具有不同的体现形式。因此,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的契约行为和作为一种心理状态的良心是不同的。法官依据合同中签订的条款来解释,依据严格的法律规定来判断。契约法律行为应当依据有效与无效,能不能得到法院救济来判断,"好人"和"坏人"在大多数情况下在法律上是缺乏意义的。法律和道德的明显不同,是许多小说、戏剧、电影和电视剧的素材来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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