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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激励与连带责任——对中国古代连坐、保甲制度的法和经济学解释


关于社会共识(舆论)和原始社会的信息特点,参见Richard A. Posner, The Ecoonomics of Justice, supra note; 关于传统社会的信息传递,以及采用的“流言蜚语”(gossip)方式,参见Sally Engle Merry, Rethinking Gossip and Scandal, in Donald Black ed., Toward a General Theory of Social Control,, Academic Press, 1984;关于传统社会的信息以及由此产生的信任关系,参见张维迎《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经济研究》2002年第1期。

《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八》。

相关的分析可以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年)第3—5页。

参见张创新、华金辉《中国封建社会地方行政体制比较研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年第2期;韩秀桃《中国古代礼法合治思想在基层乡里社会中的实践》。

《盐铁论·周秦》。

《续汉书·百官志》。

《明史·志五十四·食货二》、《明史·卷七九·志第五五·食货志三·漕运条》;参见范金民《明清江南重赋问题述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3期。

《史记·第十八·陈涉世家》。

参见《商君书·境内》、《商君书·去强》;马新《编户齐民与两汉王朝的人口控制》,《东岳论丛》1996年第5期。

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谢亮生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5页。

Armen Alchian and Harold Demsetz, Production, Information Costs,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 62, pp777—795.

See Bengt Holmstrom, Moral Hazard in Teams, 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 1982, Vol. 13, pp324—340.

如果把保甲组织解释为一个“团队”,基于信息的连带与基于行为的连带就没有什么区别。下面的例子有助于理解二者的区别。如果两个农民独立地耕种自己的土地,但每个人都要对另一个人的“土地撂荒”负责,这是基于信息的连带。相反,如果两个农民共同耕种同一块土地,每个人都必须对产量负责,或者一个人行使监督的权力并对生产承担最终的风险,这是基于行为的激励。

《宋史·卷一七九·志第一三二·食货志下一·会计》。

参见邱永明:《中国封建监察制度运作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第197页以下。

《晋书·志第二十·刑法》。

“知”应当是古代统治者对连带责任的共识。在沈家本的刑法改革中,他也明确提出,除非是“知”,否则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清史稿·卷一四三·志第一一八·刑法志二》。

《明史·卷七○·志第四六·选举志二》。

何立高:《中国古代科场预防舞弊之措施》,《贵州文史从刊》1994年第5期。

《全唐文·卷七十九》。

参见《旧五代史·唐书·卷三十八·唐书一十四·明宗纪第四》;《旧五代史·周书卷一一五·周书六·世宗纪》。

“凡被举擢官,于诰命署举主姓名,他日不如举状,则连坐之”,参见《宋史·卷一六○·志第一一三·选举志六·保任》。

“乙亥,敕宫中承应人出职后三年内犯赃罪者,元举官连坐,不在去官之限,著为令”,《金史·卷一○·本纪第一○·章宗纪二》。

《明史·卷八·本纪第八·仁宗》;《明史·卷一五·本纪第一五·孝宗》;《明史·卷二三·本纪第二三·庄烈帝一》;《明史·卷七○·志第四六·选举志二》;《明史·卷七一·志第四七·选举志三》。

《清史稿·卷二·本纪第二·太宗本纪一》;《清史稿·卷四·本纪第四·世祖本纪一》;《清史稿·卷二三七·列传第二四·洪承畴传》。

《清史稿·卷一○九·志第八四·选举志四·荐擢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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