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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基金设计: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设想

  3. 更进一步:加入《基金公约》,同时又设一个国内基金。现在学界主流的看法是:现在加入《基金公约》经济上不划算,但将来加入却是大势所趋,稳妥做法是先设一个国内基金,等条件成熟时再加入《基金公约》。如前所述,从效益、效率分析看,不见得国内基金即优于IOPC基金,那么,能否两收其美,加入《基金公约》,同时又设一个国内基金呢?实际上,这样设想也非过于脱离现实。这种双基金体系并非两基金的简单叠加,而能收到互相补益之功。首先,国内基金具有更大灵活性,能在基金来源、用途、赔偿限额等方面及时变动以适应国内实际。比如:国内基金可用于清污设备投入,以提高清污水平。其次,《基金公约》规定的“油污”仅限于“持久性烃类矿物油”溢出的污染,国内基金则可以扩及“非持久性烃类矿物油”及“动植物油”等。再次,如果考虑到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大型油轮的增加、物价和汇率的提高、沿海产业的比重增大,就不排除将来我国油污索赔水平提高,索赔数额超出《基金公约》水平的可能,由国内基金补其不足即成必要。最后,这种“国际基金加国内基金”的模式似乎将成趋势,前述加拿大即采这一模式,IOPC基金也在2003年推出补充基金供成员国加入(截至2006年5月,15个国家已加入该补充基金(注9)),欧盟则正计划另设一个自己的基金Europa, 由此也可见这一模式的合理性。
  六、小结
  《民事责任公约》与《基金公约》组成的油污损害赔偿体系,经多年运作,已日趋成熟,并将世界上绝大多数石油进口国纳入其内。我国是世界上唯一未加入《基金公约》又未设国内基金的石油进口大国。基于经济的算计而自设基金看似合理,但却无视直接加入《基金公约》节约了的制度设计成本,以及加入这一国际体系带来的一系列效益。若采取国际国内双基金体系,则在获得一个较好制度保障的同时,可利用多年国内基金研究的成果,建立一个国内基金以补国际基金之不足。这样,在没有放弃国内基金研究的成果情况下,设立了一个具有前瞻性的油污损害赔偿体系,当属大胆却可以实现的设想。
  注:
  1见 http://quickstart.clari.net/qs_se/webnews/wed/cw/Qchina-oil-sinopec.RSWF_DNL.html
  2本节的介绍参考了李盛泉的文章《论我国船舶油污损害立法的必要性》,见www.economiclaws.net/tonggao/list.asp?id=1519
  3参徐国平著:《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第161页。
  4参徐国平前揭书,第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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