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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基金设计: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设想

  目前世界上未加入《1992年基金公约》又未建立国内基金的国家只有中国、巴西、危地马拉、多米尼加等十几个国家。作为一个石油进口大国,尽快建立中国船舶油污赔偿机制已成为迫在眉睫之事。
  五、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设想
  1. 现实的考虑:设立自己的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尽管直接加入《基金公
  约》是个方便的选择,但设立自己的基金却符合经济分析。如果中国加入《基金公约》,我国石油行业将承担高额摊款义务,但根据以往的数据,基金赔偿额中,清污费用一向是最大的,而我国目前的清污水平还很低,能获得的赔偿额大多在《民事责任公约》限额内,能从基金获取的赔偿几乎没有,付出与所得相较,加入《基金公约》在经济上是不划算的。但我们又需要一个基金弥补《民事责任公约》的不足,既然加入IOPC基金要吃亏,就设一个国内的。
  2. 理想的选择:直接加入《基金公约》。
  首先,公约体系是一个天才的设计,《民事责任公约》与《基金公约》一起,实现了航运业与石油业共同承担油污责任,并最终由消费者分摊,这实现了损害的社会化和风险的充分分散,使油污受害者尽可能尽快地获得了赔偿。
  其次,如果加入《基金公约》,出于经济的考虑,政府也会加大对清污设施的投入,正好可以借此提高清污水平,从基金获取的赔偿也能与摊款相称。
  再次,加入《基金公约》,会真正使我国的油污损害赔偿工作与国际接轨,这不但表现在强制保险、国内航线法律适用等问题得以迎刃而解,而且会扩大我国公民环境诉求:如在纯经济损失和自然资源损害索赔方面。
  最后,IOPC基金业已形成良好的运行制度,能高效地处理油污赔偿。表现在(注7):a.  对索赔的处理相当迅速,工作效率非常高。一般中小事故一个月内就可处理完毕。b.  油污基金秘书处专门准备了《理赔指南》,为受理索赔制定了详细的程序和理赔标准。c.  对事故的调查取证迅速准确,事故发生后,基金会成员迅速到达油污现场,进行调查,负责对清除作业过程监督并报告,提出合理的赔偿数额,同时向事故国家有关当局建议最佳防护措施及清除方法,避免处理不当。d.  与船舶所有人的保险机构合作密切。船舶所有人的保险机构主要是国际保赔协会。由于油污损害赔偿是由基金与保赔协会共同承担的,双方的密切合作尤显重要。1980年,基金会与国际保赔协会签订了一份备忘录,就双方的合作与责任划分达成了一致共识。这种合作体现了以最少开支向成员国提供最佳服务的宗旨。而我国在1997年即组成了“建立和实施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课题研究小组。2003年8月,交通部和财政部联合组成调研组,进行了国内调研。在大量工作的基础上,财政部和交通部联合起草制定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目前已经三次征求意见和修改,正报上级批准。得到国家批准后,我国油污基金制度有望建立实施。(注8)可见要设立国内基金实是费时费力,而且很难想像这一基金将来不为部门利益左右,而直接加入《基金公约》,至少是方便、高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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