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六十六条规定“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频发的船舶溢油事故,极低的赔偿水平,也要求严格现有的强制保险制度,并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四、 世界主要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目前,在油污损害赔偿方面,世界上主要有三种类型的法律机制(注5):公约体系、美国OPA模式及加拿大的两套并存机制。
⒈责任公约与基金公约体系
截至到2006年5月,一共有93个国家加入了《民事责任公约》又加入了《基金公约》,这93个国家中,大多数国家都完全采用国际油污赔偿机制。(注6)各个缔约国按照《基金公约》的规定,每年向基金提供对油污基金有摊款义务的任何人的名称及该摊款人收到的摊款油量,由每一摊款人直接向基金缴纳摊款(或由国家统一缴纳)。目前,世界上90%的国际航线货轮都投保了P&I险,其中就包含了油污险,有了船舶保险和油污基金作双重保证,大多数的油污事故的清污费和污染损失费用都可以获得赔偿。
⒉ 美国国内油污赔偿机制
目前,完全依靠国内一整套油污赔偿机制运转的主要是美国。美国因嫌《1971年基金公约》的赔偿限额太低而没有参加该公约。在1989年的特大油污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制定了《1990油污法》(OPA90)。按照OPA90,美国建立了溢油责任信托联合基金(OSLTF),该基金来源与四个方面:
① 来源于对国内石油生产或进口石油的税收,当基金达到10亿美元时,停止征收,当基金不足10亿美元时,再恢复征收。
② 从财政投资的增值利润中提取。
③ 从船东的赔款中提取。
④ 来源与事故责任方支付的罚款和民事诉讼费。基金的83%来自上述第一项,约17%来自第②、③、④项。
OSLTF基金由国家防污基金中心管理,隶属于美国海岸警备队。主要用于支付发生船舶溢油事故后的清除费用,事故的调查评估费用,赔偿各种损失等。此外,基金还用于支付研究和发展费用基金金管理人员的日常开支。
⒊ 加拿大的双基金赔偿机制
使用国际国内两套基金的赔偿机制的主要是加拿大。加拿大于1971年通过加拿大航运法修正案,建立了海上污染赔偿基金,并在1987年立法修改,以新的船舶油污基金(SOPF)来替代原来的基金。由于加拿大本身也参加了《1992基金公约》,这样加拿大实际上有国际国内两套基金,其国内基金主要是用于弥补《1992基金公约》不能补偿的部分,也是来源于石油公司的摊款。石油公司缴纳的摊款油SOPF统一管理,统一向《1992基金公约》缴纳摊款。发生溢油事故后,由SOPF先支付清污费和赔偿,然后再一次向船舶所有人和国际基金索赔。事故责任者—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与《1969年责任公约》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