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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基金设计: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设想

双基金设计: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设想


IOPC Fund Plus A Domestic Fund:China Oil Pollution Compensation Scheme In Envision


翟建立


【摘要】三十年来,有关油污责任和赔偿的法律有了很快的发展,其中最重要的是《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和《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两个公约共同建立了独特的两重赔偿机制:由船东及其保险人承担第一重赔偿责任,而由各大石油进口商摊款设立的基金承担第二重赔偿责任。这种相对简单的赔偿机制使得油污索赔能较快较充分得到解决。中国近年来石油消费量急增,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石油进口国。中国已于1999年1月5日批准加入《民事责任公约》,但至今仍然没有加入《基金公约》,也没有任何国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如有重大油污事件发生,赔偿额不足将是不可避免的。本文着眼于分析中国建立可行的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必要性以及这种机制的具体模式。
【关键词】《民事责任公约》;《基金公约》;油污损害赔偿机制;IOPC基金;国内基金
【全文】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设想
      
  全球海洋环境的污染风险随着海上石油运输的增加而加大。三十年来,有关油污责任和赔偿的法律有了很快的发展,其中最重要的是《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以下简称《民事责任公约》)和《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基金公约》)。两个公约共同建立了独特的两重赔偿机制:由船东及其保险人承担第一重赔偿责任,而由各大石油进口商摊款设立的基金承担第二重赔偿责任。这种相对简单的赔偿机制使得油污索赔能较快较充分得到解决。中国近年来石油消费量急增,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石油进口国(注1)。中国已于1999年1月5日批准加入《民事责任公约》,但至今仍然没有加入《基金公约》,也没有任何国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如有重大油污事件发生,赔偿额不足将是不可避免的。本文着眼于分析中国建立可行的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必要性以及这种机制的具体模式。
  一、 我国船舶油污现状(注2)
  近年来,随着石油消耗量的急速上升,我国已经成为石油进口大国。根据海关统计,2003年我国原油进口首次突破1亿吨大关,2004年我国进口原油达1.2亿吨,成品油4000万吨,2005年我国的石油进口量继续增长。庞大的进口石油主要是靠海上船舶运输进入我国境内的,在我国海域发生恶性溢油事故的概率大幅度上升。2001年9月科威特籍油轮“沙米敦”在青岛海域发生的原油泄漏事故,以及2005年4月 “阿提哥”轮在大连新港大窑湾水域搁浅触礁事故,接连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使我们不得不更加现实的面对来自重特大船舶溢油事故带来的威胁。而多年来,在我国水域发生的较小规模的船舶溢油事故更是层出不穷,已经给我国的海洋环境和国家、人民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根据统计,1994年至2003年十年间,在我国沿海水域发生的溢油量50吨以上的溢油事故达30起之多,每次事故都给周边海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如1999年3月24日,在珠海附近海域,“闽燃供2”轮因与“东海209”轮发生碰撞而沉没,它所载的589吨货油(180#燃料油)泄漏入海,珠江水域及珠海沿岸遭受严重污染。珠海市花费几千万元建成的人工海水沙滩上,污油厚度达30至40公分,不得已动员了大量人力物力,连油带沙全部运走。据统计,“3.24”珠海重大海上溢油事故给珠海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00多万元,各种清污费用达1000多万元,间接损失难以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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