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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评述(十八):义务教育法二十年大修:让义务教育真正成为政府的义务

  当前,中国政府正致力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和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为义务教育实现其重要的社会功能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和条件。一方面,义务教育有助于将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人口的巨大压力,转化为丰富的人力资源,把我国从一个人口大国转变为一个人力资源大国。另一方面,义务教育的普适性为每一个孩子提供了平等的成才机会,不会因为出生贫寒而丧失接受教育的机会,从而拿不到参与社会竞争的“入场券”。人不能选择自己的出身,但是可以把握自己的命运,而接受义务教育正是每一个人把握自己命运、参与社会竞争的前提。义务教育的这一特性有助于缩小贫富分化在下一代的延伸,有助于实现不同社会阶层的有序流动,从本质而言是一种矫正的正义,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
  
  义务教育:被误读的“义务”
  现行义务教育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少人认为,义务教育,理所应当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义务。在义务教育的实行过程中,父母或者监护人不仅要保证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而且还需要实际承担学费、各类杂费、赞助费等的支付义务。这是走样的“义务”教育,政府将其保证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转嫁给了受教育者自身。事实上,义务教育对政府来说是义务,对受教育者来说应是一项权利;父母的义务是让子女去上学,政府的义务是让学生上得起学。
  建国以来,政府在义务教育方面的投入尽管在总量、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方面都有增长,但与我国义务教育的现实需求相比却明显不足,大部分经费仍然依赖“非政府支出”,尤其在农村,从培养孩子接受义务教育开始,教育支出就已成为农民的一大负担,这种状况很容易让一些上不起学的孩子因此遭遇辍学之运。在现实生活中,义务教育已经名不副实。
  教育,不管在推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整体进步层面,还是在促进个人发展中的人际机会平等、利益平衡层面,都烙有鲜明的公共产品色彩;换言之,不管在科教兴国、人才强国角度,还是在读书改变命运、上学丰满人生角度,教育供需都不是纯粹的私人事务。其中,合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向所有公民提供一定程度的合格义务教育,是国家责无旁贷的义务。因此,义务教育在本质上应是政府有义务让符合条件的国民享受并实现受教育的宪法权利,同时政府这一法定义务必须通过充足的经费保障予以兑现。可以说,在义务教育上,应该是“人民教育政府办”,而不应是“人民教育人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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