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的怀疑论及工具性特征
现实主义法学者主张法律是一种基于人类意志产生的、可变的、用以实现社会目标的工具,宣扬在实践中学习法律而非纸上谈兵,对任何法律产物的必然性都报以怀疑的态度(281页)。接着,在批判传统法学的“规则决定案件”的主张时,也针锋相对地提出地“规则怀疑论”和“事实怀疑论”,认为决定法官判决的往往既不是法律规则也不是案件的事实,而是法官、陪审员的心理,乃至下意识的功能。从这里也推出了与此相关的工具主义的观点,并对此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评论。
二、批判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
要深刻地理解美国的批判法学运动,我们就不得不了解它产生的时代背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中后期开始,美国出现了一系列的突出的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相当尖锐。例如席卷全国的反战运动、黑人民权运动和学生运动,这些运动汇合在一起,极大地冲击了美国社会的统治秩序和正统观念。而批判法学运动正是在这种社会根源和社会背景下产生和兴起的一股批判美国、乃至整个西方法律传统的左翼思潮。而且也正是因为在这样的背景下所产生的批判法学运动与政治就更具有紧密的联系,也成就了它独特的批判性,即它对美国整个的、占统治地位的法律传统都提出了自己的批判。
法律推理的不确定性——这是批判法学运动对美国传统的自由主义法学批判的突破口。传统的自由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推理有一套与立法或政治决定的任意性、主观性不同的模式,法律争端可以通过不偏不依地选用法律规则得到客观、公正地解决。因此,法律推理是非政治的、中性的。法律推理是从大前提即法律规则和小前提即事实出发作出判决的过程,因此具有确定性的结果。批判法学认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和小前提都具有非确定性,某一案件究竟适用什么法律规则,确认哪些事实,都不是客观决定的,而是法官或陪审员选择和认定的,它们是人的选择的产物,因此无客观性可言,判决的结果依司法人员的选择为转移,必然是非确定的。在此基础上,批判法学的支持者进一步提出,法律推理并不象传统的自由主义法学所主张的那样具有不同于政治的特殊模式,它只不过是穿着不同外衣的政治。“法律推理是政治的”,是批判法学的著名口号。他们认为,法律推理的不确定性不是偶然的、个别的现象,它的深刻根源在于人类社会生活中个人主义与利他主义的基本矛盾之中,用肯尼迪的话说就是:“每个人的个人自由既依赖于其他人和社会权力的合作与保障,同时又害怕他们限制和威胁个人自由”。法官在判决的过程中,有时倾向于个人主义,强调个人自由方面,有时又倾向于利他主义,强调社会的合作与保障方面,他们究竟选择哪一个法律原理优先,完全是主观、任意的,因而会导致很不同的结果。这对基本矛盾,恰恰是产生法律推理非确定性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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