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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物品与权利配置

  只要客观实际的发展显现出水资源及海域、矿产资源等公共物品及其权属制度已经异质于民法的制度,继续受困于民法之中弊大于利,民法就应当允许其独立,就如同对待劳动出一样。水资源及海域、矿产资源等公共物品的权属制度及其理论,成熟到脱离民法而独立,就必须形成自己的概念、体系和方法,否则,即使勉强地独立,也会是早产儿,可能夭折。
  还应指出,有专家学者认为,依附于公共物品之上的渔业权无法产生强烈的排他性。(24)对此,笔者同样不敢苟同。上文所讨论的给海域等公共物品配置权利的各种模式与排他性的关系是比较复杂的,相当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在此,简要分析如下:对公共物品采取私所有权模式场合,竖立在公共物品上的私所有权具有排他性,从该所有权派生出来的用益物权亦然。对此,经济学家说,如果地方公共物品实际上是-种公共供应的私人物品,则有明显的理由可以说明,为什么富人对排斥穷人感兴趣。(25)有些从事渔业工作的专家也说,私有财产权意昧着要排斥一批人。(26)财产权给了享有人排斥他人的权利。如果我拥有支配某物的合法权利,我就拥有了排斥他人支配它的权利。同样,也就有了使用权、转让权和抵押的权利。(27)在笔者看来,公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信托模式里存在着两种所有权,每种所有权都应当具有程度不同的排他效力。社区权利或者团体权利模式场合,社区成员之间的权利相互间没有排他性,但对非社区成员而言,社区权利的排他性是显而易见的。共有模式场合,同样是共有人之间的权利没有排他性,共有权具有排斥非共有人的效力。公物管理权模式场合,许可使用和特许使用两种关系中,许可证、特许证持有人的权利对于未获许可、特许的人来说具有排他性。管理部门通过不予许可、特许来禁止他人利用公共物品,称之为排他性可能不恰当,但就这些"他人"无权利用公共物品而言在效果上与排他性有异曲同工之妙。由此可见,所谓依附于公共物品之上的渔业权无法产生强烈的排他性的观点难以成立。
  
【注释】  *作者简介:崔建远(1956——),男,汉族,河北滦南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美浓部达吉:《日本行政法》下卷,第776页。转引自i日l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姜明安审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42页。
 
  

②欧庆贤主持:《日本渔业法制(规)与我国渔业法制(规)之比研究(含渔业权、渔业及渔船管理实务与建议)》,台湾海洋大学环境生物与渔业科学系2005年1月版,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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