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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平等保护合法财产的法理依据

  
  2.一切合法财产均应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对于各种财产之不同来源的合法性,公法与私法依据各自的标准和方法做出判断,但任何法律判断标准必须具有同一性,不应因主体身份的不同而有任何不同,此即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题中应有之意。与某些指责物权法“保护侵吞国有资产的富人”的说法相反,物权法对任何财产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均以其合法性为前提。据此,富人的合法财产应受保护,不因其为富人而有所歧视;穷人的非法财产不受保护,不因其为穷人而有所豁免。唯如此,正常的财产归属秩序方可得以建立。如若相反,物权法对于财产之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以及对于合法财产的保护程度依权利主体为“富人”或者“穷人”而有所不同,则必然秩序大乱。
  
  3.物权法不具有矫正不合理分配的功能
  
  社会财产分配的不合理,只能通过调整分配制度去解决,却不可以通过物权法对既有分配结果的再次干预(再次分配)去解决,否则就会否定和破坏既存的社会秩序,酿成混乱无序与激烈冲突。质言之,即使现存法律框架范围内的分配制度存在某种不合理性,也只能通过改变分配法律的方式进行调整,但对于已经形成的分配结果,却必须予以法律保护,这是法制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建立法律秩序的基本条件。正如法院判决一经生效,即使该判决所依据的法律规则本身即不合理,但生效判决亦须强制执行;或者即使该判决因未遵守法律规定而不合法,但非经法定程序予以撤销,仍需强制执行。据此,即使因既存之不合理的分配制度而形成不合理的贫富悬殊,物权法对于一切依当前或者当时法律为合法取得的财产仍应予以同等保护。事实就是,物权法对于私人合法财产的确认和保护,既不能缩小贫富悬殊,也不能加大贫富悬殊,但物权法对于财产合法取得途径的规定,却可以遏制侵夺国有资产和他人合法财产的非法行为,由此促进社会财产秩序的安定与和谐。
  
  (三)结论
  
  权力腐败及由此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是部分富人不法致富的重要原因;社会保障机制的不健全及“二次分配”的不合理,是部分穷人过分贫穷的重要原因。由此,引发了经济学界关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走向的争论。一些人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体制改革的不深透,必须进一步实现真正的市场化;另一些人则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体制改革的走向错误,市场及其自由多了,计划及政府权力控制少了。在此背景之下,以物权法的制定为契机,法学界一些人通过指责物权法“违宪”,表达其对“体制改革基本走向错误”之观点的支持,并试图借此重新恢复一种早已被抛弃的所谓“社会主义法律思想”。此种思想,主张法律的阶级性,主张法律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阶级的专政工具。所谓“乞丐的打狗棍与富人的宝马车应不应该平等保护”的命题,首先描绘的是中国现实社会中并不典型或者普遍存在的一种阶级压迫场景,这里的“乞丐”何以成为乞丐,“富人”何以成为富人,并不考虑其原因,只需要这一结果和事实,便足以证明富人的不正当性。而所谓“物权法应当保护穷人而非富人”,其表达的根本不是一种完善法律的要求,而是一种颠覆和推翻现存秩序的革命愿望。质言之,一些人对于物权法的批判,实际上是对中国现存的一切法律的批判:当对物权法的批判全部采用的是马克思主义批判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论据时,中国现存社会便已经被描述成为十九世纪的资本主义社会,在这种社会中,穷人(无产阶级)与富人(资产阶级)的形成本身,便具有根本的不合理性,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实行结果,巩固了现存不合理秩序,法律本身的合理性便不能成立。由此可见,“物权法应当保护穷人而非富人”的论调背后,不仅是一种对不法富人的仇视,而且是对一切因中国改革开放而获利较多的人们的仇视;不仅仅是对作为政府权力不当行使乃至权力腐败的牺牲品的穷人的同情,而且是对一切在改革开放成果分配中获利甚少的人们的同情。此种论调,是基于对中国当今社会已经不是社会主义而是资本主义的基本判断而提出的,其否定的不仅仅是贫富悬殊的合理性,而是贫富差异的合理性;其否定的不仅仅是中国当今社会的某些现象的不合理性,而是整个社会基本经济结构亦即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策的合理性;其否定的不仅仅是物权法或者民法的基本原则,而是整个法律包括宪法的基本原则:当法律所确定和保护的现存社会秩序本身即存在根本的而不是非根本的、全面的而不是局部的、整体的而不是个别的不合理性时,法律自身便不复具有任何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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