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中国社会出现了贫富差异。当国家和政府不能很好地控制这种差异的张力时,便出现了贫富悬殊。于是,便出现了“穷人”和“富人”。
如同“男人”与“女人”是一种社会“身份”一样,“穷人”与“富人”也是一种社会身份,尽管其划分界限比前者要困难得多。问题在于,身份与人格的关系如何?如果将身份与人格(人的基本法律地位以及法律资格))相联系,则不同身份的人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这正是古代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共同特征;如果将身份与人格相剥离,则不同身份的人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人的人格不因财产的多寡、性别以及年龄、种族、信仰等的差异而受任何影响,这正是近代文明社会的共同特征。
在当今中国社会,不仅存在富人与穷人,而且存在更多的中产阶层。如果将财产的多寡与某种身份相联系,同时,赋予不同身份的人以不同的法律地位,赋予不同身份的财产以不同的法律地位,则中国社会将变成一个由重重叠叠、千变万化的身份构成的等级社会。这种社会,不要也罢。
(二)穷人的法律保护
当今中国社会,贫富差异的现象首先来源于商品经济制度。作为一种竞争经济,商品经济的必然结果是优胜劣汰,而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正是贫富差异。因此,除非否认中国搞商品经济的合理性,否认中国改革开放的合理性,否则,就不可能否认贫富差异的合理性。但是,法律显然应当承担适当平衡贫富差异的任务。
更大的问题在于,由于权力腐败以及其他更为复杂的原因,中国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造就了一批不法富人。同时,由于社会财产分配制度的不合理,造就了一大批包括下岗工人和失地农民在内的穷人。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法律应当侧重保护穷人的呼吁,无疑具有合理性。
但是,物权法不可以侧重保护穷人:
1.物权法是财产保护法而非财产分配法
社会财产的分配,为国家权力运用的基本的和重要的领域,因此,财产分配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主要由税法、
劳动法、财政法以及社会保障法等公法来进行。就税法等财产分配法而言,必须考虑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通过高收入高税收、低收入低税收或者免税收等方法合理控制贫富差距;就
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财产分配法而言,必须注重对劳动者、残疾人、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保证他们具有基本的物质生存条件。而物权法的主要任务,是对财产依法分配的结果,予以民法的确认和保护。诚然,民法在财产分配中,并非完全出于消极状态,某些民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的确表现了民法从事后调整的角度参与社会经济利益和风险分配的积极功能。例如,侵权法上的无过失责任和惩罚性赔偿、
合同法对消费者、劳动者和其他弱势群体利益的特殊保护,便可以视为民法限制甚至剥夺“富人”(经营者)的财产救济“穷人”(弱者)的一种方法,只不过这种“杀富济贫”,仅为“负财产”即风险和损失的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恰恰是建立在保障实现强者与弱者财产地位真正平等的基础之上:由于经营者从高度危险业务经营活动中获得巨大利益,故应当为因此而造成的风险和损害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以及劳动者之间的地位因信息不对称、经济实力悬殊而严重不对等,故有必要赋予消费者和劳动者以某些特权而赋予经营者以某些特别义务,以通过扶弱抑强的方法使经营者与消费者、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达到实质的平衡。但是,物权法的既定任务是解决财产归属和利用问题,是建立一种相安无事的财产秩序和交易秩序。因此,在物权法的眼中,仅有财产的合法与非法之分,并无财产主体地位的高低贵贱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