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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平等保护合法财产的法理依据

  
  实质上,对于物权法平等保护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原则“违宪”的指责,其目的在于否定私权保护的合理性,而混淆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所有制与作为民事法律制度的财产权之间的界限和性质,混淆公法与私法的界限和功能,混淆“国家财产”在不同领域、不同场合的不同含义和不同地位,是其采用的基本方法。与此相适应,这些指责意见在否定物权法的财产平等保护原则的同时,当然也确定了与此“违宪”原则之相反的原则,即物权法应当赋予不同的财产以不同的地位并予以不同的保护,亦即“国家财产的地位高于集体财产,公有制财产的地位高于私有财产”。但这些指责意见在以一种打棍子、戴帽子、上纲上线的抽象方式抨击物权法草案及其起草者的“险恶用心”的同时,却无法提出“改革”物权法的具体方案。事实上,如果物权法对于不同财产予以不同对待,则物权法的基本规则和制度几乎均不可能成立。例如,物权法不可能对国家财产实行“一物二权”;不可能规定国有企业的物权未经登记也可发生变动或者发生对抗力;不可能规定国有企业的抵押权即使设定在后也比设定在先的抵押权更具有优先性;不可能规定国家财产在被侵犯的时候,原物损毁也必须返还原物;不可能规定在不动产相邻关系中,即使国家财产的使用妨害了个人财产的使用,也不得请求排除,等等。据此,即使抛开一切理论论证,物权法平等保护民事生活领域的一切财产的原则,自然而成,无可非议。有所非议,不过借题发挥,醉翁之意不在酒而已。
  
  二、个人财产在物权法上的地位应否平等?
  
  (一) 财产与身份
  
  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进步,便在于摧毁了封建社会的身份等级制度,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较之资本主义社会更为进步的社会主义社会,也必须建立在否定身份特权、实行民主政治和平等保护公民的人格和财产的基础之上。马克思所设想的经典社会主义社会,是在社会生产力极大提高、人民的集体主义思想觉悟到达相当高度的条件下建立起来的。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原动力不再是私利的追求,公有制经济获得高度发展,并可以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在“按劳分配”的原则之下,不再有剥削和压迫,不再有贫富悬殊。在这样一个社会中,资源的配置和生产的组织由国家统一进行,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交换而是为了满足人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在这样一个社会中,人们非以个体方式而是以整体方式存在,私的利益被公的利益所吸收,“财产”将是一个整体概念而非个别概念。在这样一个社会中,不存在商品和商品交换,不存在私的利益和私的生活领域,自然也不需要物权法去确认和保护私的财产。但是,中国当今社会不是这种经典的社会主义社会,而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阶段中,低下的社会生产力需要获得快速发展,匮乏的社会财财富需要大力创造,而私利的追求,仍然是大多数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原动力,人们的集体主义观念还需要长期的培养。由此,中国不可不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不可不搞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不可不搞包产到户、搞市场竞争,不可不“先让一部分人富起来,然后带动大家共同富裕”(邓小平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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