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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平等保护合法财产的法理依据

论物权法平等保护合法财产的法理依据


尹田


【摘要】所有制是经济学的范畴,财产权是法学的范畴。凡属存在于公法领域的国家财产,为公共利益的载体,其地位高于私人财产,但凡属存在于私法领域的国家财产,则被视为个别利益的载体,其权利由法人(公法人或者私法人)享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权归集体企业法人享有;农村集体土地因权利主体缺位,导致农村集体所有制与集体财产所有权之间无法达成法律技术的转换,但因集体土地及其他集体财产而设定的他物权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一旦进入民事领域,即成为私法上的民事主体(法人)所享有的一种“私”的利益,与自然人和其他法人财产具有同等的民法地位。就个人财产而言,财产与身份相剥离,是近代社会以来的基本原则。物权法是财产保护法而非财产分配法,不具有矫正不合理分配制度的功能,即使现存法律框架范围内的分配制度存在某种不合理性,也只能通过改变分配法律的方式进行调整,但对于已经形成的分配结果,却必须予以平等的法律保护,这是法制社会的基本要求。
【关键词】物权法 平等 违宪
【全文】
  当前对于物权法草案“违宪”的批评意见中,“物权法对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财产一体化平等保护”,被认为是其“违宪”的主要原因。其内中又包含两个主要论据:一是依宪法所规定的“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国家财产的地位应当高于集体财产和私人财产;二是在当今中国社会“贫富悬殊”的情况下,对穷人和富人的财产的平等保护,实际上是保护了富人而没有保护穷人,由此,在私人财产的相互关系中,穷人的财产的地位应当高于富人的财产。前述论断,似是而非,在中国改革开放面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以及贫富悬殊过份加大两项难题的当今,极能蛊惑人心,以至于使一些人对物权法乃至整个民法的基本观念产生误读,甚而至于导致物权法在普通民众之中被妖魔化。对此,必须以民法的性质与功能为依据予以解释,以正视听。
  
  一、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个人财产在物权法上的地位是否应当平等?
  
  (一)所有制与财产
  
  有关批评意见的一个重要的论据,便是既然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那么,公有制的地位当然高于私有制,而公有财产是公有制的表现,所以,公有财产的地位当然高于私有财产,于是,在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个人财产之间,便当然存在由高及低的位阶,即国家财产的地位高于集体财产,而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的地位高于个人财产,因此,物权法不应对前述三种财产予以平等保护。这种认识,混淆了财产的经济地位与财产的法律地位之间的区别,从而错误地推导出不同所有制的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必然导致各种财产的民法地位的不平等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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