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证券结算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研究(下)

  D.中间人破产时的准据法
  《公约》第8条第1款规定,尽管破产程序已经开始,根据该《公约》确定的原准据法仍将适用于《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的、与破产程序开始前发生的任何事件有关的所有问题。此外,《公约》第8条第2款规定,《公约》不影响任何破产实体或程序规则的适用,其中包括与下列有关的任何规则:a.不同种类债权的排序或由于优先权而宣告处分无效或因债权人的欺诈而宣告转让无效;或b.破产程序开始后权利的行使。
  E.多法域国家中准据法的确定 
  《公约》第12条对多法域国家中准据法的确定作了具体的规定: 
  首先,《公约》第12条第1款规定,如果账户持有人和有关中间人已就适用一多法域国家的某一法域的法律达成一致: 
  a.第4条第1款第a项所指的国家是指该法域; 
  b.第4条第1款第b项所指的该国家是指该多法域国家本身; 
  其次,《公约》第12条第2款规定,在适用本公约时: 
  a.多法域国家某一法域的现行有效的法律包括该法域的法律和多法域国家本身的可适用于该法域的法律; 
  b.如果多法域国家的某一法域现行有效的法律指定该多法域国家的另一法域的法律支配凭借公开的备案、登记或注册方式的“完成”( perfection by public filing, recording or registration),则该另一法域的法律支配该问题。 
  再次,《公约》第12条第3款规定,多法域国家可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时声明:根据第5条,准据法是该多法域国家或其某一法域的法律时,该多法域国家现行有效的区域冲突规则应决定是该多法域国家的实体法还是该多法域国家某一法域的实体法将予适用。作出此类声明的多法域国家应把与那些区域冲突规则的内容有关的信息传递给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常设局。 
  最后,《公约》第12条第3款规定,多法域国家可在任何时候声明:根据第4条,准据法是该多法域国家某一法域的法律时,只有有关中间人在该法域内拥有符合第4条第1款第b项规定的条件的营业所时,该法域的法律才能适用。此类声明对声明生效前作出的处分没有效力。
  F.冲突规则的排除
  《公约》第10条规定,在《公约》中,“法律”这一术语只包括该国现行有效的实体法,并不包括其冲突法。
  (3)对《关于通过中介人持有证券的若干权益的法律适用公约》的评析
  《关于通过中介人持有证券的若干权益的法律适用公约》是迄今为止国际上第一个有关证券持有权益法律适用的多边国际公约,为目前普遍通过登记结算系统或其他中间人持有的证券权益的法律适用提供了一定的法律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同时,对降低与通过中间人持有的证券的跨国交易结算有关的法律风险、系统风险和费用,促进资本的国际流动也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不过,由于立法经验的缺乏,加之公约涉及的证券跨国交易事项的复杂性,且不同缔约国之间因证券市场发展水平的差异而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因此,公约在协调和统一的过程中,必然会面临规则选择的合理性和利益的平衡的矛盾,这也导致公约对某些内容未能做出很好的规范。同时,公约内容本身存在局限性,只涉及间接持有下的证券权益的某些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未能对证券跨国交易的其他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规定。另外,由于参加起草、谈判的国家有限,主要是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而其他一些证券市场欠发达的国家没有参加,因此公约未能普遍地反映各国意志,直接影响了公约的普遍效力。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