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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结算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研究(下)

  g.对经由中间人持有的证券的处分是否扩展到享有红利、收入或其他分红的权利,或扩展到回赎、出售或享有其他变卖所得的钱的权利。[20] 
  C.法律适用规则 
  法律适用规则是《公约》的核心内容,也是各国和地区最为关注的问题。法律适用规则又可分为基本规则和备用规则。
  a.基本规则
  《公约》第4条规定了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 
  首先,《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的问题的准据法为账户持有人与相关中介人签订的账户协议中约定的调整该协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但如果账户协议明确规定上述所有问题的准据法是另一国的法律时,则为该另一国的法律。根据本款指定的法律只有在达成协议时有关中间人在该国有营业所时才适用,且该营业所—— 
  a.单独地或与有关中间人在该国或该另一国的其他营业所或与作为有关中间人的代理人在该国或该另一国的营业所一起—— 
  i.实现或监督向证券账户的入账; 
  ii.管理与经由中间人持有的证券有关的支付或法人行为;或 
  iii.以另外的方式从事与维持证券账户有关的营业或其他日常活动;或 
  b.通过账户、银行代码或其他特定的识别方式,被证明在该国维持证券账户。 
  此外,《公约》第4条第2款规定,为第4条第1款a项的目的,一营业所不被认为从事维持证券账户的营业或其他日常活动: a.仅仅因为它是为证券账户的账目登记和数据处理提供支持的技术的所在地;b.仅仅因为它是为账户持有人之间交流的召集中心的所在地或运作地;c.仅仅因为它是与账户持有人有关的邮件的组织地,或者文件或档案的所在地;或  d.如果它仅仅从事代表性或行政性的职业,而不是那些与证券账户的开立与维持有关的职业,并且对任何账户协议的订立无权作出任何有约束力的决议。 
  b.备用规则
  《公约》第5条规定了法律适用的备用规则:
  首先,《公约》第5条第1款规定,如果根据第4条准据法未能确定,但书面的账户协议明确地表明有关中间人通过某营业所订立账户协议的,则第2条第1款规定的所有问题的准据法是该营业所所在的国家或所在的多法域国家的某法域现行有效的法律,如果该营业所满足第4条第1款的规定的条件。[21]
  其次,《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如果根据第5条第1款未能确定准据法时,则准据法是依其法律有关中间人得以组成公司或以其他方式成立的某一国家或多法域国家的某一法域的,在签订账户协议时,或没有此类协议时,在开立证券账户时现行有效的法律。然而,当有关中间人据以成立公司或以其他方式成立的法律是某一多法域国家的法律而非其某一法域的法律时,准据法是:有关中间人的营业所所在的,或在有关的中间人拥有多个营业所时其主营业所所在的多法域国家的某一领土单元的,在签订账户协议时,或在没有此类协议时,在开立证券账户时现行有效的法律。 
  最后,《公约》第5条第3款规定,如果根据第1款或第2款未能确定准据法,则准据法是有关中间人的营业所所在的,或在有关中间人拥有多个营业所时其主营业所所在的国家或多法域国家的某一法域的,在签订账户协议时,或没有此类协议时,在开立证券账户时现行有效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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