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证券结算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研究(下)

  (2)《关于通过中介人持有证券的若干权益的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
  《公约》对通过中介人持有的证券在跨境过户、质押等过程中各方财产权益的法律适用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18]
  ①定义和适用范围 
  A..定义
  《公约》第1条首先对有关定义作了解释和说明: 
 a.“证券”是指任何股票、债券或其他金融文据或金融资产(非现金),或其中的任何利益; 
 b.“证券账户”是指中间人维持(maintain)的记录证券的贷出和借入的账户; 
 c.“中间人”是指在交易或其他日常活动中,为他人或同时为他人和自己维持证券账户并以此种身份行事的人; 
 d.“账户持有者”是中间人以他的名义维持证券账户的人; 
 e.“账户协议”,就证券账户而言,是指与有关中间人签订的支配证券账户的协议; 
 f.“经由中间人持有的证券”表示因通过证券账户贷出证券而产生的账户持有者的权利; 
 g.“有关中间人”是指为账户持有者维持证券账户的中间人; 
 h.“处分”是指所有权的任何转让,不管是完全的转让还是以担保和任何授予担保物权的方式的转让,也不管是占有性的转让还是非占有性的转让; 
 i.“完全(perfection)”是指使处分产生对抗非该处分的当事人的效力的任何必要措施的完成(completion); 
 j.“营业所”,就中间人而言,是指中间人从事任何活动的营业地,包括打算仅仅临时用于营业的地方和中间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的营业地; 
 k.“破产程序”是指包括临时程序在内的一种典型的司法或行政程序,在此程序中,为了重组或清算的目的,债务人的财产和事务由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控制或监督; 
 l.“破产管理人”是指授权管理重组或破产的人,包括临时授权的人和所适用的破产法允许的拥有所有权的债务人(a debtor in possession); 
 m.“多法域国家”是指该国的两个或更多的法域,或该国和其一个或更多的法域对第2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问题均有其自己的法律规则的国家;  
  n.“书面”是指以有形的方式或以以后能以有形的方式再现的其他方式表现的信息记录(包括通过电传交流的信息)。 
 同时,《公约》第1条还详细阐述了经由中间人持有的证券的处分包括的范围: a.对证券账户的处分;b.以账户持有者的中间人为受益人的处分;c.通过法律的实施成立的、关于因与证券账户的维持和经营有关的情势引起的任何请求权的、以账户持有者的中间人为受益人的质权。[19] 
  B.《公约》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了《公约》和准据法适用于有关经由中间人持有的证券的下列问题:
  a.因通过证券账户贷出证券而产生的权利对抗中间人和第三人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b.对经由中间人持有的证券的处分对抗中间人和第三人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c.对经由中间人持有的证券的处分“完全”的要件,如果存在任何要件的话;
  d.某人对经由中间人持有的证券享有的权益是否使另一人的权益消灭或与之相比享有优先权;
  e.中间人对除了账户持有人以外的、与账户持有人或其他人对经由该中间人持有的证券竞争地主张权益的人应尽的义务,如果存在任何义务的话;
  f.实现对经由中间人持有的证券享有的权益的要件,如果存在任何要件的话;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