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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结算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研究(下)

  ②降低结算失败率:所有FIBV成员市场和结算机构应逐步降低其结算失败率。
  ③建立结算交割周期的全球统一标准:FIBV应和BIS和IOSCO等监管机构一道,着手研究制定结算交割周期的全球统一标准。
  ④管理信息:当务之急是要促使每一登记结算机构建立起充分的信息管理系统和熟练运用单位成本核算等会计工具。
  ⑤净额结算:尚未采行净额结算的结算机构应尽快实行该项制度。
  ⑥编写良好运行模式规程:FIBV应尽快编写出良好的证券结算运行模式规程,供各结算机构参照。
  ⑦进一步的调查研究:为使FIBV及相关的登记结算机构跟上证券业发展的最新形式,FIBV应至少保证两年一次的调查研究。
  2、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最早从事冲突法和程序法的统一工作的国际组织,设立于荷兰海牙。但自1883年的第一次会议至1951年的第七次会议,它还只是一个临时性的国际会议。到1951年通过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后,才成为常设性国际组织,每四年召开一次正式会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成立一百多年来,制订了许多国际私法方面的国际公约,在统一各国国际私法和推进国际证券监管的合作与协调等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和影响。我国非常重视该组织的作用,于1987年加入该组织,并积极参加该组织的各项活动。
  (1)《关于通过中介人持有证券的若干权益的法律适用公约》出台的背景与经过
  众所周知,证券的持有方式是证券登记结算的基础。在证券市场全球化的背景下,证券持有方式的变化不仅带来了交易的便利和交易量的扩大,而且还引起了很多的法律冲突问题。[14]因为,证券市场虽然是国际化的,但是投资人和中介机构却是具有国家性的,是要受到各个国家法律管辖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同国家在投资者对于证券的权益性质和法律界定上的不同,直接导致法律冲突的产生。[15]
  随着国际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各国国内证券市场的开放,有关证券持有体系和权益等方面的法律冲突将会越来越多。这些冲突毋容质疑对于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和投资者、中介机构的权益保护产生消极影响,因此需要及早的解决。
  证券持有法律冲突的解决主要是有两条途经:一是统一冲突法规范,确定统一的连接点。二是统一实体法的制定。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和统一国际私法协会则分别从统一冲突法和统一实体法方面对解决证券持有法律冲突问题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2000年11月提交了《关于处置间接持有证券的法律适用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16]《报告》首先介绍了间接持有系统的结构和重要性。[17]紧接着,《报告》在经过详细的分析后指出,在发生间接持有的证券处置方面的法律冲突时,推荐使用“投资人直接中介所在地”作为法律连接点,使用投资人直接中介所在地法律为准据法。因为间接持有方式使得投资者与直接中介的利益关系最为密切,也最容易确定和解决,这被称为PRIMA方式(place of the relevant intermediary approach)。
  经过两年多的工作,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陆续完成了十余份上述《报告》的补充报告,并且提出了《关于通过中介人持有证券的若干权益的法律适用公约(草案)》,寻求成员国外交大会的通过。
  2002年12月2日至13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召开第19届外交大会,讨论并通过了《关于通过中介人持有证券的若干权益的法律适用公约》(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Certain Rights in respect of Securities held with an Intermediary,以下简称《公约》)。我国外交部、证监会及我国驻荷兰大使馆组团与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官员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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