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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结算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研究(下)

证券结算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研究(下)


邱永红


【关键词】证券结算 监管 国际合作与协调研究
【全文】
  
  (四)其他国际组织在证券结算监管方面的行动
  1、国际证券交易所联合会(原称FIBV,现改为WFE)
  国际证券交易所联合会简写为FIBV(取之于法文词头),成立于1961年,永久会址设在巴黎。其前身是1957年欧共体8个成员国交易所成立的"欧洲证券交易所协会",随着伦敦及其他证券交易所的加入,1961年该协会重组为"国际证券交易所联合会", 1966年和1970年纽约和东京证券交易所分别加入该协会后,该联合会成为世界主要证券交易所的国际性组织,FIBV对会员的市场规模、法制化建设等诸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因此取得FIBV会员资格被各国证券监管机构及市场参与者作为其证券市场达到国际认可标准的标志,FIBV宗旨是:促进成员之间的紧密合作:为跨国证券交易和公开发售建立统一标准;宣传交易所自律在整个监管体系中的重要性;支持新兴市场的发展,使之最后达到FIBV的会员标准;促进全球证券市场规范化的进程。到目前为止,FIBV有正式会员58家,分布于全球各个地区,会员市场总值占全球证券市场市值的97%以上。
  近年来,为加强国际证券结算监管的合作与协调和给其会员交易所提供一个最佳的证券结算运行模式,WFE通过广泛的调查后,分别于1996年和1999年发布了两份重要的报告。
  (1)《1996年证券结算最佳运行模式的报告》(FIBV Clearing and Settlement Best Practices Report 1996)
  1996年10月,在对40家证券结算机构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FIBV发布了《FIBV1996年证券结算最佳运行模式的报告》(FIBV Clearing and Settlement Best Practices Report 1996)。
  该报告从系统运行(system performance)、风险控制(Risk management)、具体程序(Specific processes)三个方面得出了有关证券结算期限(Settlement Schedules)、结算周期(Settlement Processing Cycles)、成本效率(Cost Efficiency)、银货对付(Delivery Versus Payment)、证券借贷(Securities Lending)、中央登记结算(Central Securities Depositories & Registries)等15点结论(findings)。每一点结论由以下四部分组成:(1)问题纲要(Synopsis);(2)该结论的前因后果;(3)支持该结论的证据(Evidence);(4)最后提出在该领域的最佳模式。[1]
  (2)《1999年证券结算最佳运行模式的报告》(FIBV Clearing and Settlement Best Practices Report 1999)
  在1996年报告的基础上,FIBV于1999年又发布了《1999年证券结算最佳运行模式的报告》。
  首先,FIBV通过对1996年报告发布来的32个成员方的登记结算机构的运行状况调查后发现,其中绝大多数登记结算机构的运作均有所改进。如在交割周期上,四分之三的登记结算机构实行T+3甚至T+2、 T+1;又如,绝大大多数登记结算机构实现了钱货对付(DVP)。
  其次,FIBV提出了进一步改进证券结算运行模式的七点建议[2]。
  ①经营规划:证券交易所应将提高其结算机构的运作效率纳入其经营规划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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