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可见,与原有的有关国际证券结算的标准、建议、框架等相比,《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展。
(1)扩大了有价证券结算交割系统(SSSs)的定义和《建议》的适用范围。在CPSS/IOSCO共同提出的《建议》中,最值得注意的就是专家小组决定将有价证券结算交割系统(SSSs)的定义和《建议》的适用范围扩大。首先是有价证券结算交割系统(SSSs)定义的扩大,使其不但能够涵盖所有国家的各种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与政府债券、以及其它金融市场工具等),也涵盖了整个的有价证券结算交割的全部程序(包括有价证券交易之确认(Confirmation)、结算(Clearance)与交割(Settlement)等程序,以及有价证券的集中保管等)。其次是《建议》适用范围的扩大,使之能适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所有证券的国内与跨国交易的结算。
(2)更加注重法律、监管的作用,强调证券结算系统对整个金融市场稳定性的影响。提出证券监管者与中央银行必须明确规定其对证券结算系统的责任与目标,其作用、政策应公之于众。
(3)更加注重风险控制在证券结算中的重要性,并用法律、结算前、结算、操作、托管、跨国结算这6个方面的风险做主线安排其建议。
(4)对证券结算中资金的运作提出了全面的要求,并建议由CSD作为有限结算银行代替众多私人银行,为参与者提供单一现金账户。
(5)专门强调了操作风险这一随着结算周期缩短而更加突出的风险,并提出了确认和缩小操作风险的要求和具体建议。
5、《关于<对证券结算系统的建议>的评估方法》(Assessment methodology for "Recommendations for Securities Settlement Systems", 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n Payment and Settlement Systems and the Technical Committee of IOSCO November 2002)
《对证券结算系统的建议》于2001年发布以后,为了促使各国监管当局和登记结算机构切实执行上述《建议》,IOSCO技术委员会与国际结算银行CPSS于2002年11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对证券结算系统的建议>的评估方法》的报告。
该报告开宗明义,其目的在于建立起一套清楚而完备的评估方法,以便对是否执行《建议》进行评估。该评估方法一方面是为各国监管当局进行证券结算系统执行《建议》进行自我评估而准备,同时,各国的登记结算机构也利用它来对自己执行《建议》的情况及执行《建议》后的系统安全性和效率进行评估,此外,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还将它作为FSAP(Financial Sector Assessment Program)的评估指南[36]。
《关于<对证券结算系统的建议>的评估方法》对执行《建议》的具体评估方法进行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并提出了一份有关各国在评估后怎样去加强和改进执行《建议》的行动计划指南[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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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境证券结算是指发生在交易一方或双方所在国之外的国家的结算。相对于国内证券结算,跨境结算的过程涉及到更多的机构,这些机构包括经纪商、清算所、中央证券存管机构(简称CSD)、结算银行,以及当地代理人、全球托管人、国际中央证券存管机构(简称ICSD)、当地资金支付体系等。跨境证券结算的发展主要起因于跨境证券交易的日益兴旺与信息技术的快速进步。其发展特点包括:第一,结算技术有了很大提高,这主要得益于电子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部分结算机构对结算模式的不断优化两个方面。第二,结算市场比较迅速地得到了相互联通。第三,结算机构的整合异常迅速,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第四,跨境结算的业务范围得到了一定的拓展,并由此获得了较好的范围经济效应。
[2]部分国家为保护本国投资者,对于得受托买卖外国有价证券的证券商另订资格标准,确保证券商于受托买卖外国有价证券时,具备信息取得及证券结算事务处理的能力,同时对于得投资的市场也可能有规范,以制度健全、发展成熟的市场为开放对象。如日本、韩国均有类似规定。
[3]这里的跨国联机交易是指由两国的交易所直接联机,甲国交易所的会员可通过甲国交易所买卖乙国交易所的上市证券,证券结算业务则通过甲国交易所(结算机构或托管机构)对乙国交易所办理。
[4]See CPSS/IOSCO,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Securities Settlement System, pp41-42, at http://www.iosco.org/pubdocs/pdf/IOSCOPD123-English.pdf, 2003年11月30日。
[5]但这一渠道也有诸多局限:首先,它经常只限于对连接双方的上市股票,而非全系列的证券结算;它在银行业务,如现金管理方面与其他渠道相比缺乏竞争力;它无法提供全面的托管服务;在缺乏一定规模效益的情况下,建立这种连接的成本大于收益。
[6] http://www.iosco.org/lists/index.cfm?list=general,2003年11月30日。
[7]See Clearing and Settlement in Emerging Markets--A Blueprint, Report of the Development Committee, October1992, at http://www.iosco.org/library/index.cfm?CurrentPage=14&whereami=pubdocs&year=none&rows=10,2003年11月30日。
[8]See Towards a Legal Framework for Clearing and Settlement in Emerging Markets, Report of the Emerging Markets Committee Report of the Emerging Markets Committee,November 1997. .at http://www.iosco.org/pubdocs/pdf/IOSCOPD74.pdf,2003年11月30日。在这个报告中,IOSCO考察了马来西亚、泰国、韩国、斯里兰卡、巴西、南非与毛利塔尼斯(Mauritius)等国的结算制度,旨在说明想要实现一套安全而有效率的证券结算系统必须注意哪些法律架构问题,以及新兴市场应如何发展一套法律政策以支持其证券结算系统。
[9]所谓证券结算制度的法律风险,就是在证券结算机构的规定或证券结算的安排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是在证券结算过程中发生财产权或其它利益的损失时,应如何分配危险负担的问题。
[10] See Towards a Legal Framework for Clearing and Settlement in Emerging Markets, Report of the Emerging Markets Committee, November 1997 p.5, at http://www.iosco.org/pubdocs/pdf/IOSCOPD74.pdf,2003年11月30日。
[11]也就是说,任何投资者存入的证券都会与其它投资者存入的同类证券互相混合(一种互换观念),投资者对于混藏托管中的证券无权针对其当初存入的证券主张提取权利,但有权就其存簿所登载的证券数目提出权利主张,这种替代性观念是帐簿划拨制度成立的基础,对于保障证券流通性极为重要。
[12] See IOSCO, Towards a Legal Framework for Clearing and Settlement in Emerging Markets, Report of the Emerging Markets Committee, November 1997,p.11, at http://www.iosco.org/pubdocs/pdf/IOSCOPD74.pdf,200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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