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CPSS/IOSCO特别指出,集中交易相对人制度最大的缺点,则在于它具有严重的系统性风险。因此,一旦集中交易相对人出现问题,将不可避免的会有严重的系统性问题,特别是集中交易相对人对多个市场同时提供服务时,更是如此。因此集中交易相对人是否具有足够的能力监督并控制各个是场所可能发生的信用、流动性、法律与营运风险,并进而吸收或分配损失,对于其提供服务的证券市场而言,就是该市场健全运作的最主要因素之一。
因此,CPSS/IOSCO强调,集中交易相对人应有能力因应严重的挑战,包括面临一个或多个参加人的违约。此外,集中交易相对人也应对冲抵与财务支持的安排有健全与透明的法律规范。例如,冲抵的结果应该在参加人破产程序中仍能有效的对该参加人主张,对于集中交易相对人应在何时与何种情况下其参加人间的争议也应明确。当然,集中交易相对人必须在营运上十分健全,并确保其参加人有能力也有诱因去管理其所承担的风险。
为了降低风险,CPSS/IOSCO也建议集中交易相对人可以采行各种的方式以控管风险,不过所运用的方法也应该反映其提供服务市场的需求与风险的性质,因此接触控制的标准就十分重要。[23]
基本上,CPSS/IOSCO建议,集中交易相对人所暴露的风险都应该担保化(Collateralised),最好的方式,就是要求其会员提供担保品以涵盖公开部位(Open Positions),以及尚未完成证券结算的交易因为市场变动而可能发生的风险。因此,CPSS/IOSCO建议,部位应在每天至少一次或多次钉住市场并配合调整(Marked to the Market)。因此,集中交易相对人若发现参加人公开部位的净值有任何变动时,应该要求参加人提供额外的现金或担保品。有些集中交易相对人在市场波动过大时,则采盘中钉住市场(Mark to the Market on An Intraday Basis)的方式,以进一步的降低其风险。
另外,CPSS/IOSCO也建议,集中交易相对人应该对违约情事发生实应如何处理,以及违约参加人所提供的担保品不足以填补损失时应如何分担损害等问题明确的加以规定。例如,集中交易相对人可以要求其会员应以现金或高品质且具流动性的有价证券提供违约交割结算基金(Defaulting Clearing Funds),所应缴付基金的多寡,则可以该参加人证券结算活动的多寡并订定一定的公式加以决定。为进一步提供保障,则可利用保险或是其它财务来源加以支持,例如为达成流动性的要求,就可以用交割结算基金资产与银行信用额度比例的调整加以因应。至于处理违约的规定与程序,则应该具有透明性,以使会员或是其它市场参加人能够评估若利用该集中交易相对人服务时,其所可能承担的风险。
(3)有价证券借券(Securities Lending)
由于有价证券的借券可以加速证券结算,缩短结算周期,因此CPSS/IOSCO认为,借券机制是一个值得鼓励推动的证券结算方式的一。[24]例如,当投资人的证券卖出委托成交后,若因其券的库存不足或者发生其它原因,而有无法履行证券结算义务之虞时,若有证券借券的机制便可以解决此类型违约案件的发生,也即证券借券制度的存在足以减少违约不履行结算的发生机会。因此,一个成熟且具有流动性的证券借券市场,不但可经由准许卖方迅速取得证券结算所需的证券,以避免违约的发生,透过有效率的证券出借机制,也可提供参加人完成其交易策略的方法来提高证券市场的机能。[25]
在跨国交易,特别是所谓的对开(或背对背)交易(Back to Back Transactions)的场合,相对于买卖方将自己所买卖的证券实际交付对方完成结算的做法,采行借券制度反而更具有效率且合乎成本效益(Cost-Effective)。因此,如果通过法律的目的性限制,[26]适当地规范证券借券行为,则证券借券制度不失为一个值得鼓励的措施。
由于借券制度在维护证券结算提系的安全上有其重要性,因此CPSS/IOSCO也建议各国应尽可能除去妨碍有价证券借券市场运作与发展的限制。[27]例如,许多市场在处理有价证券借券时,仍采用人工方式进行。这种非采用自动化处理程序的方式,将会使错误与营运风险增加,甚至可能无法实时完成有价证券借券交易的结算。而在跨国交易环境中,处理有价证券借券交易所需要的证券数量更大。有些托管机构为了克服跨国借券的困难,而采行集中借券方式,有些则建立三边的服务,以为因应。
此外,证券借券制度推动之际,其它的困难,例如租税与会计政策、限制借券的法规、对借券基础法规规定不足,以及在破产程序中对所借贷的有价证券应如何处理并不明确等等问题,也油然而生,甚至成为妨碍证券借券制度推动的阻力。其中对发展借券市场最大的障碍,可能就是对借券交易的课税问题了。如果税捐机关能对借券交易给与中立的待遇(Granting of Tax Neutrality),或是免除相关的交易税,都可以有效的增加借券的活动。
另外,会计标准也对借券市场有直接的影响,特别是在何种情况下担保品应该要在财务报表中呈现出来,更是重要。还有些国家的证券主管机关,则对可以借券的种类、数量、当事人与担保品等设下严格的限制,当然也限制了借券市场的发展。另外,对于借券交易法律基础的不确定,例如所质借的有价证券在破产程序中应如何处理,也会妨碍借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因此CPSS/IOSCO也建议,对此等相关问题都需要相关法令赋予证券借券制度一个明晰的法律地位,使得所有利用证券借券功能的参加人都能充分地明了其权利义务的界限为何。[28]
(4)集中托管机构(Central Securities Depositories;CSDs)[29]
承袭G-30集团建议各国成立集中托管机构建议的精神,CPSS/IOSCO不但建议有价证券交易与发行应尽可能地采用非移动化(Immobilized)与无实体化(Dematerialized)方式,并更一步建议各国应利用集中托管方式登录,作为有价证券结算、交割与托管的主要模式。
由于采用非移动化与无实体化交易可以相当明显地省却证券结算与托管的成本。如将证券托管与移转的程序整合,集中由单一的组织统筹运作,将可藉由经济规模的发挥,节省成本;同时,如可配合增加自动化的作业程序,不仅可减少现行流程中许多程序人为操作所致的错误外,更可提升证券结算系统整体作业的迅速与准确的效益。
利用托管机构还可以增加托管与移转作业的透明性与法律的基础。因为利用托管机构能够使参加人得知终局证券结算的时间,若托管机构也是登录机构,则还可以进一步的消弭证券结算与登录间的任何迟延。
另外,非移动化与无实体化证券交易不仅可以减少股票灭失或遭窃的风险,而且无实体化证券的移转以账簿登录方式为之,不仅可减少实体证券结算的替换风险(Replacement Risk),也是缩短证券交易结算周期的先决条件。同时,账簿登录的方法也有助于款券两讫(Delivery Versus Payment)机制的运作。因此CPSS/IOSCO也建议各国应尽可能的将有价证券在托管机构中达成无实体化与非移动化的目标。虽然如此,CPSS/IOSCO则认为纵使要实现托管的优点,也没有必要去达成百分之百无实体化或非移动化的目标,相反的,其认为只要将最活跃的市场参加人所持有的有价证券予以非移动化,并对坚持要持有实体证券的投资人课以一定的成本,就可以达成非移动化或无实体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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