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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结算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研究(上)

  (4)简化设定和执行程序。该报告还建议,对于已交付托管的证券其抵押权的设定和执行程序均应予简化,如此才有助于促进证券抵押的规模。至于投资人若欲以其在中介机构账户内的证券权益设定抵押,或他人对该证券权益执行抵押权,其程序也应予以简化。
  不过,随着各国纷纷建立集中托管机构,以及证券结算日趋电子化与国际化,IOSCO对于证券结算的法律风险建议也不再仅强调集中托管机构或中介机构的问题,而开始强调其它的法律问题。例如在过去的证券结算过程中,各国参加人都可能面临各国法律规范所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如暂停或停止交易,或是账户被冻结等情形,而在有价证券跨国交易兴起的后,市场参加人所可能面临的问题可能更多,且更复杂。因此,未来证券结算的法律问题反而更形重要。这是因为在跨国交易的环境中,可能会有二个以上国家会对该跨国交易拥有管辖权,而且这些有管辖权的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可能不同、甚至有可能会歧异甚大,因此法律的风险在未来国际化的有价证券交易环境中,将会越来越重要,而且可能会使得其它的风险更为扩大。
  3、《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IOSCO Objectives and Principle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 IOSCO Report,Up-dated with references to work done by IOSCO from September 1998 to May 2003)
  为了实现共同的证券监管的三项主要目标,即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风险,IOSCO于1998年9月通过和颁布了《证券监管目标与准则》,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序言、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的陈述;第二部分阐述了理想的监管机构的特征以及自律组织的作用、监管机构的执法和对市场的监督,以及监管机构间的合作关系。第三部分包括与发行人、集体投资组合、市场中介机构、二级市场交易和交易结算等有关的证券监管目标的具体实施内容。[13]《证券监管目标与准则》第13.8-13.11条专门对证券结算的监管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规范。
  (1)证券结算系统的监管与标准
  证券结算机构的监管机构应要求建立确保结算系统的责任体制并且使监管机构能监控、预测(有可能的话)并防止该系统出现问题的框架。这包括监管机构审查市场运作机制、制定市场运作要求以促进市场效率与安全性的权威。监管机构应有权作出结算机构必须遵从的指令。
  证券结算服务的运营应接受监管机构的检查及定期审核。证券结算机构应向监管机构报告,如有必要,还应接受定期的以及特殊审计及检查。
  (2)证券结算系统的效率
  证券结算系统应为交易提供迅捷的确认。其标准应尽可能接近实时确认。应该有记录交易的信息,以便核对并为结算提供基础。交易系统与结算系统间应全自动联网。其次,结算周期应该缩短,以减少参与者的风险。
  (3)证券结算系统的风险问题:保证金交易、净额计算、卖空及融券
  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不仅应注重降低市场风险,还应注重参与者之间的风险分担。此外,监管机构必须认真平衡证券结算机构所承担的风险与该机构参与者承担的风险。
  应建立持续识别和监控风险的程序。证券结算机构对参与者财务的稳定性及其活动的监督非常重要。必须掌握清算成员及时偿付能力的信息,对违约的处理程序也应十分清晰。保证金要求(以下有阐述)可以与其它机制合在一起控制市场参与者、清算公司和交易所的风险。其它风险控制方法包括:断路器、持仓量限制、暂停交易、资本充足性、风险管理系统、运营标准、放贷限制、保险、备份系统及担保基金。应该定期审核保证金要求是否充足。
  为进一步管理风险,应该建立所有权的转让与付款同时进行的钱券对付体制。钱券对付体制将减少一个参与者全额付款或交割给另一方而一无所获的风险。
  与清算系统联网的中央证券托管公司或登记公司是安全、有效的证券证券结算系统的基础。随着时间推移,管辖机构应使证券无纸化或将证券固定于中央托管公司或登记公司。
  衍生产品的结算系统应是对称的,以避免流通性风险。支付与交收同时进行。
  ①保证金交易[14]
  追加保证金在其它保障方法一起在维护金融安全和市场公正中起着重要作用。对保证金的规定应保证有充足的资金来解决可能出现的交易风险。
  应通过制定保证金标准及程序来减少市场参与者的风险(包括清算公司、信贷、市场及其它风险),尤其是投资组合价格涨跌及市场波动的变化而造成的市场参与者的违约风险。
  保证金的成本必须与减少风险的益处一起考虑。例如,高保证金标准可能降低某些金融组合相关的杠杆效应,并可能影响产品的经济实用性。
  应考虑交叉保证金及各种流通担保物的使用。为适应衍生产品交易的波动性,盯市、当日结算及保证金等制度应当鼓励使用。
  ②净额清算
  净额清算是指通过将参与者的债务、债权相互轧差后剩下较小的净头寸来减少处理数量或持仓风险。利用更新合约或净额计算作为减少风险策略的结算系统很常见,并应得到鼓励。
  ③卖空及融券
  在有些国家(地区),卖空被视作促进流通性的有用机制。若允许卖空,监管必须防止操纵性行为,包括那些与较大头寸相关的行为。也有些国家(地区)为增加流动性允许融券,但又限制卖空。卖空及融券头寸的披露(或者至少向监管机构汇报)是进一步减少风险的一种工具。
  4、《对证券结算系统的建议》(Recommendations for Securities Settlement Systems, Joint Report from the Technical Committee of IOSCO and from the Committee on Payment and Settlement Systems of the BIS)
  有鉴于近年来投资人积极地参与有价证券的投资,再加上跨国交易(Cross-Border Trades)的交易量与结算量显著而迅速的增加,使得有价证券的证券结算对于国际金融的影响日益增加,但由于各国所采行的证券结算制度仍有歧异,也导致国际金融与证券机构对证券结算制度的重视。为降低可能的风险与交易成本,Technical Committee of IOSCO(IOSCO技术委员会)与Committee on Payment and Settlement Systems of the BIS(国际结算银行CPSS,以下简称CPSS)特别在1999年12月共同组成专家小组,[15]并针对未来国际证券结算问题,于2001年元月完成《对证券结算系统的建议》(Recommendations for the Securities Settlement Systems,consultative report,January 2001)的咨询报告,对各国与国际间的有价证券的结算问题提出十八项具体建议。初稿发布以后,收到了来自欧美和亚非各国共90多份修改意见,在充分采纳上述修改意见的基础上,专家小组完成了《对证券结算系统的建议》的最终文本(以下简称《建议》),并经BIS与IOSCO在2001年11月通过,建议各国采行。《建议》分别针对法律风险(Legal Risk)、证券结算前风险(Pre-Settlement Risk)、证券结算风险(Settlement Risk)、营运风险(Operational Risk)、托管风险(Custody Risk)、跨国结算风险(Risks in cross-border links)等方面提出共计十九点建议。[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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