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理论在美国1937年《侵权法重述》中有所体现,在世界其他国家也有着广泛的应用。该理论能够最直接的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可以说是私法权利本位时代的产物,但该理论本身也存在着不足之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侵权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并不只是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更多情况下,保护商业秘密对于维护商业道德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而侵权行为法理论对此却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于是
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论保护商业秘密便应运而生。
4、 反不5、 正当竞争法理论
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论认为商业秘密是一种竞争优势,与权利人的可得利益有关,因此否认其财产权属性。商业秘密权是为维护公平交易的竞争秩序而对不正当行为享有的禁止权。保护商业秘密不在于商业秘密本身,而是出于商业道德的目的和公平竞争的需要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视为不正当行为予以禁止,并对受害人给予请求赔偿的权利。
目前,欧洲和亚洲许多国家都在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保护商业秘密,就此而言,
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论保护商业秘密有着相当的影响力。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定性为不正当行为予以禁止,认为行为人因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而不正当获取利益,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行为,构成经济领域的不正当竞争。
笔者认为,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纳入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当中是一种较成功的立法例,但
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论明确否定商业秘密具有财产权属性,因此在商业秘密的民事保护中,对于意外获取他人商业秘密者和善意第三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能够得到完美的解释。另外,对于当今各国大多利用刑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论也不能够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
6、 财产权理论
保护商业秘密的财产权理论认为,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⑹财产权理论的历史也比较悠久,在美国,1868年Peabody v. Norfolk案经常作为商业秘密侵权的经典判例被引用,其后在1897年的U.S. v. American Bell Telephone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发明人是发现了某种具有价值的对象的人,这种对象绝对是其财产。”而在1983年Ruckechaus v.Monsanto Company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更是以完全一致的投票结果,赞成在商业秘密中存在着可保护的财产性权利。⑺我国学者通说也认为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至少可以称之为“准财产权”。⑻目前,我国立法也将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视为财产,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财产权理论提供了立法依据。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
公司法》将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作为股东的一种出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