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采用合同法理论保护商业秘密虽然是世界各国普遍运用的方式,但这种理论并非完美无缺,即它只能约束具有合同关系(无论明示或默示)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而当当事人之间连默示合同也不存在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就显得力不从心了。比如:与公司无关的行为人盗窃公司的保密文件,该行为人是否和公司雇员一样承担保密义务,合同法理论对此就显得无能为力,从而导致了合同法理论向侵权行为法理论靠拢的倾向。
  3、 侵权行为法理论
  从民法原理上讲,侵权行为法理论与合同法理论是两个根本不同的理论,但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侵权行为法理论的产生却与合同法理论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商业秘密诉讼中,起初侵权行为法理论与合同法理论的适用范围是相同的。侵权行为法不过是从另外方面对同样的行为予以制裁,即合同法理论认为是违反合同的地方,侵权行为法理论则认为是由于某种关系的存在而使权利人取得某种权利、义务人相应产生某种义务。当义务人的某种行为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时,根据侵权行为法理论则构成侵权行为。⑷侵权行为法理论并不强调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和商业秘密的财产性质,应当说该理论是一种适应性很强的理论。侵权行为法理论的广泛应用,在我国,有学者认为是将违法行为规定为一种侵权行为,可以不象确立一项新的财产权那样需要在先的理论支持,因此它的适应性比较强。⑸总之,侵权行为法理论是基于侵权行为人违反善意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或者说是违反保密合同义务或用不正当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一种责任。
  我国首例利用“跳槽”人员头脑中的他人专有技术被认定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的案件,开创了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法理论保护的新篇章,曾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上海新业热水炉厂自行开发、研制、生产了“LKZ系列燃油热水炉”并多次获奖,投入生产后获利丰厚。新业厂为保护自己的科研成果,制定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上海昌隆厨房设备公司私下许以高薪,并利诱新业厂副厂长和技术职工。该厂副厂长和有关职工携带从新业厂窃得的图纸和自动控制印刷线路板擅自“跳槽”至昌隆公司。昌隆公司不要图纸和线路板,只要技术人员及他们脑子里的技术,并许以高薪。昌隆公司利用“跳槽”人员掌握的技术数据、制作工艺和方法,除部分变动外,生产出了与新业厂完全一致的产品。新业厂发现昌隆公司的侵权行为后,即向工商局投诉。工商局经过调查取证后,认定昌隆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新业厂的商业秘密,遂对其作出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四万元的行政处罚。昌隆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最后认定昌隆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新业厂的商业秘密。本案在审理中,曾引起多家新闻媒体的广泛报道,法院以侵权行为法理论作为基础,判决昌隆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成立,为我国司法实践增添了新内容。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