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法(Tax exclusion approach)
排除法是指对于已经享受了免税或大幅度减税优惠的公司不再给予其税收优惠待遇。有很多有居民人地位的公司在税收上却享受改过给予的非居民纳税人的待遇。这一方法是清楚明确的,它的适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止税收协定的滥用。该方法的缺点是其适用范围较狭窄,同样也不能制止技术性较强的税收协定滥用行为。
征税法(Subject-to-tax approach)
征税法是指缔约国一方所得的税收优惠,必须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为前提,目的在于避免双重征税。[3]该方法与排除法有些相似。该方法的缺点是一些慈善组织与捐赠基金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同样不能适用技术性较强的滥用税收协定的方法比如设立进阶中介公司的方法。
渠道法(Channel approach)
渠道法是唯一对防范设立进阶中介公司方式滥用税收协定行为卓有成效的方法。它主要针对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公司支付给第三过居民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在总收入中的比例做出限制,超出上限者不享受协定优惠。渠道法往往与透视法相结合使用,只有在查明第三国居民与缔约国居民公司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时才可能加以应用。
善意经营法(Bona fide clauses)
这种方法的目的将税收协定的优惠给予从事真正商业交易的公司,审查商业经营真实交易的标准包括设立公司和交易的动机、公司股份是否上市等。如订立经营活动、证券交易所、税额、替代减免等条款。
3。政治类方法
第三类防范税收协定滥用的方法包括两个政治性方法。这两种方法也是各国在对抗滥用税收协定时经常采用的方法。即回避法与协调法。
A、回避法(Abstinence approach)
回避法是指一国政府避免同“避税港”或那些实行低税收政策的国家和地区缔结双边税收协定。由于利用第三国税收协定的通常做法是在一个拥有优惠税收制度的国家设立中介公司,为此,大多数国家都避免与那些被认为是避税地的国家签订税收协定。正因如此,一些国际上知名的避税地,如巴拿马、列支敦士登和摩纳哥等就没有或只有很少几个税收协定。[4]
B、协调法(Tax harmonization approach)
理想情况下,协调法是一国在处理滥用税收协定问题时的首选方法。滥用税收协定行为的出现主要是由于不同主权税收区域的存在及世界上还有很多国家没有参加税收谈判。因此,有学者认为在双边税收协定网络逐步扩大的基础上,通过协调可以建立一个包括尽可能多的国家参加的统一、合理的多边税收条约来解决滥用税收协定滥用问题。的确,当代多边税收条约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多边税收条约正在区域化阶段发展,比如北欧国家、安第斯条约成员国家、加勒比国家等。最有意义的要属欧盟国家的税收协调了。欧盟税收一体化将会对税收地区化和世界化发展产生巨大影响。欧盟的税收一体化进程正在进行。在经济一体化地区税收协调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不可避免的。然而,不能对此有过高的期待,多边税收条约的参加过都有着相似的经济发展水平、传统及税收制度的国家,滥用税收协定的行为不能在这样的国家间发生。所以,因区域经济一体化而导致的税收政策一体化其对防范税收协定滥用的作用不能被高估。更大范围的税收协调将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各国利益大不相同。税收管辖权是各国主权的一部分,各国都不愿意对此妥协。比如,资本流入过(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及美国)都希望在不影响外国投资的情况下对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较高的税收。另一方面,资本输出国家(大多数发达国家)则希望本国居民人在外国投资会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另外还有一类国家(避税港)从滥用税收协定行为中获得了巨大利益,他们不认为滥用税收协定的行为是非法的。还有政府的行为还要受到本国利益集团的影响,大的公司当然希望政府能够允许他们通过税收筹划(包括滥用税收协定行为)来使税赋最小化。所有这些因素使得多边税收条约的制订非常困难,几乎是不可能的。
五、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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