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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滥用税收协定

   “通过国内立法能够有效地避免税收协定被滥用,但该国首先必须保证得到另一缔约国的同意,并且这种针对性立法没有破坏国际税收规则。如果当事国没有达成相关共识,OECD认为,双方应针对相关条款进行谈判,直到双方达成共识。”
   本文认为如果通过国内立法而改变税收协定的有关条款的话,这种做法是不应被接受的。这种做法将在一般意义上破坏人们对国际条约的遵守,也进一步伤害国家通过谈判签订税收协定的积极性。只有在个别情况下,该做法才能被接受,只有在由于税收协定与国内法出现矛盾,导致税收协定被滥用的情况,才可以通过国内立法来消除这种现象。
  2。国际法防范税收协定滥用措施
  第二类防范税收协定滥用措施是通双边或多边的税收条约。其中受益所有人概念的使用,及对所得利益的限制最为重要。
   A、受益所有人概念被规定在OECD范本与联合国范本的第10、11、12条中。主要用来针对降低利息、股息、债券的预提税税率条款。这几条限制协定对所得受益人的认定。虽然OECD范本中提出受益所有人确定问题,但并没有给出一个答案。OECD范本几乎是所有国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参照标准。但在该范本中,但OECD各种文件中都没有一个关于受益所有人的定义。协定有关条文这样表述:“受益所有人这个概念不能仅从狭义的技术角度理解,而是应当联系上下文及协定的目的和宗旨来理解。包括避免重复征税及防止逃税与避税”。这陈述很明显绝不是一个定义,而是表述OECD对该概念范围的限定,也是给予各国对该概念理解的自由裁量权。OECD关于中介公司的报告中进一步解释:“中介公司应不被认定为受益人,虽然他是资产的所有人,但在决定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事务中没有决定权。”该解释给出了判断中介公司的大概范围,然而,还没有给出具体的判断标准。正如上面在探讨国内法防范措施中指出的问题。因此各国有必要通过谈判来给该概念下个具体定义。当然,如果OECD能够给出定义,将会对于防范滥用税收协定起到重大作用。
   B、对所得利益限制的具体措施
  虽然OECD关于中介公司的报告中没有给出受益所有人的定义,但在OECD税收协定范本中规定有具体条款来规制税收协定的滥用。以下具体方法即是以有关协定为基础总结出来的。
   透视法(look-through approach)
   透视法是最直接的防范滥用税收协定的方法。1994年OECD协定范本规定税收协定利益只给予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拥有或控制在另一过进行经营活动的公司。后来OECD对该范本进行修订时,对该条规定做了修改。之前,该条规定优惠对象仅为缔约国为居民人在对方所设立的公司。修改后将其扩展为缔约国双方的居民。修订后的条文规定实质上默认了税收来源地国家的居民人可以通过在缔约国另一方设立中介公司,通过在其居民国的公司重复引入已通过中介公司投出的资本来使税收在来源地国家与居民国最小化的做法。这条规定很符合希望居民人重复投资的国家的利益。这与OECD范本的其他规定是不连贯的。范本在谈到受益所有人时,是特指缔约国某一方,而不是泛指双方中的一方。这不是透视法的唯一问题,OECD承认该方法还存在以下缺点:该规定与公司的法律身份原则相矛盾;该规定要求对公司的实质关系进行调查,这在实践中运做是很困难的。特别是仅通过控股关系来控制的公司;要很合理地使用该方法,需要该公司的各种报表数据;该规定不能防范以设立进阶公司方式来获得税收利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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