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生产资料在全球范围内流动,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的利润分配也越来越受到各国税务当局的关注,并引发各国税务当局对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税务调整。由此,跨国纳税人不可避免地面临着重复征税和纳税调整的不确定性。采用预约定价制,税务机关将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事后审计改为事前审计,对保护纳税人的合法经营和税务机关的依法征税都有好处。概括说来,APA的优点有:(1)由事后调整改为事前规范,对公司采用的转让定价预先作出规定,能较好解决转让定价的滥用问题,有效的保护国家的税收利益。(2) 降低了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调整的不确定性,使税收收入稳定且可预期。(3) 避免双重征税或双重不征税,特别是有助于在几个国家同时解决转让定价问题。原来外资企业实施转让定价,将利润转移至低税国乃至避税地,可能导致双重不征税,从而使合法纳税的企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而税务当局对其进行税务调整又可能导致在他国已被征税的收入在中国重新被征税。如上例所示,APA有效的解决了这一问题。(4) 有利于企业进行经营决策,同时减少征纳纷争,以避免税收对经济的干扰。虽然比起原有的大肆避税的局面来,APA可说代价高昂,但避税行为毕竟是可撤销行为,随时可能被税务当局调整,具有巨大的税务风险,而APA可以使人放心的经营。(5) 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纳双方管理成本。
当然,APA也不是没有缺点。其缺点主要是:迫使企业披露敏感性机密信息;在调整转让定价政策方面缺乏弹性;要提交大量文件和管理;尤其使遵循和应用较为复杂,费时费力,需要高素质的税务官员和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事实上,迄今为止,即使在美国,实施成功的APA并不多。但总的说来,预约定价制仍不失为一种新型的转让定价税务规范的有效方法,应当尽快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强、具预约定价管理技能的队伍,切实提高我国转让定价规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注释】刘伟,北京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1.《财政税收法》刘剑文 编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2月 2.《论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税务规制》李明辉—《财经论丛》2003年3月 3.《双边预约定价可有效避免双重征税》曾立新、罗晓琴—《深圳商报》2006年2月10日 4.《考验中国税制:跨国公司转移定价每年挪走300亿》于保平、葛燕云—《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4月17日 5.《内部化、内部贸易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政策》罗晓春、王丽丽—《学术论坛》2003年4月 6.《避税行为的效力分析》向景—《外国经济与管理》2002年11月 7.《国际税法学》刘剑文 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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