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以转让定价为代表的避税行为不像逃税行为那样直接违背税收法规,因此并非当然无效,而类似民法上的可撤销行为,在撤销前有效,而且未经撤销,其效力不会消失,其效力的消失,以国家税务机关的调整为条件,一经调整,其效力溯及行为的开始,相对人对撤销行为有异议时,可采用诉讼作为最终解决方式。尽管如此,但由于外资企业避税的普遍性以及国内企业要求平等竞争的呼声,中国对外资企业的税法执行已经日趋严格起来,国税总局修改了《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等法规,将目光聚焦在遏制外资企业借转让定价大规模避税上来。在这种情况下,外资企业的关联交易将受到税务当局频繁的调查、审计和调整,其转让定价行为的风险大大提高,经营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即所谓的税务风险。而对于税务当局来说,这也是不得已的举措,既不能无视税收的大量流失,而对外资企业关联交易的频繁审计又要耗费庞大的人力物力,而且更严重的是,这种事后调整税务处理的不确定性和滞后性会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造成对经济的过分干扰,从而严重破坏投资环境。因此国税总局在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审计的同时出台了《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开始在中国推行APA(Advanced Pricing Agreement)机制。
APA,即预约定价协议,是指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就其关联交易的价格和利润的确定方法、原则所达成的预先约定。1987年日本首先采用,之后美国对其作了进一步发展,现在很多国家都已采纳了这一制度,OECD(经合组织)1999年也颁布了预约定价安排的指南。预约定价协议分为单边预约定价协议和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是跨国关联交易的双方纳税人,事先就同一跨国交易内容同时向关联交易双方所在国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两国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审核并共同确认后,同意双方纳税人,据以核算该关联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确定合理的营业利润区间的一种国际税收管理方法。其主要内容是申请人通过预备会谈与税务当局进行初步沟通,然后正式申请,经过税务当局的审核与评估并经双方磋商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并最后签署,一经签署,在协议有效期内,只要纳税人遵守了安排的全部条款及其要求,税务当局对其转让定价方法应当予以认可。
去年9月,深圳市地税局,与东芝复印机(深圳)有限公司达成双边预约定价协议,这是中国第一个双边预约定价协议。东芝复印机(深圳)有限公司作为世界著名的跨国公司,由于其材料、产品等交易均在中国深圳与日本母公司之间进行,不可避免地面临转让定价调查问题。为使其经营既能符合中日两国要求,又能降低纳税成本,化解重复征税的风险,东芝公司提出了利用双边预约定价方式解决这一问题。这例双边预约定价协议从开始酝酿到磋商成功整整历时3年,其程序和内容都是双方面临的新课题。2004年4月,深圳市地税局与东芝复印机(深圳)有限公司就该双边预约定价问题召开预备会谈,双方达成初步共识。日本国税厅也召开了同样的预备会议。2005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与日本国税厅在北京共同签署了我国第一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中日关于东芝复印机(深圳)有限公司与其日本关联公司关联交易的预约定价安排。9月9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受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与东芝复印机(深圳)有限公司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