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权利主体的对象即权利对象是什么呢?我们知道有关权利的本质有多种学说,如意思说、利益说和法力说等。但学界的通说为法力说。[15]一切权利之中都有两种要素:一种为利益要素;另一种要素是法律上之力,包括支配力、请求力、形成力、抗辩力等。所以,权利的对象就包括利益要素的对象和法律上之力的对象。利益的载体、本体或者对象,就是权利的一种对象,它也是权利的客体;各种法律上之力所直接指向的对象也是权利的对象。由此可知,一种权利的对象可能不止一个。例如,物权的对象,从利益方面来说是动产或不动产等财产利益,而从法律上之力即支配力而言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债权的对象,从利益方面来说是债务人的给付,而从法律上之力即请求力而言为债务人。人格权的对象既可为人格也可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因为绝大多数的权利都具有可以处分性,所以无论是物权、债权还是人格权(仅指具有财产性质的人格权)等,都可以作为权利的对象。
由上述可以得出,广义上的权利对象包括权利客体,权利对象中的实在范畴就是权利客体。因此,作为主体可支配利益的载体的权利客体居于中心地位,它是权利对象的实在基础,权利对象的其他部分是用以规定、说明和服务于权利客体的。具有自在性和独立性的权利客体,是以权利对象为中介而与权利主体联系起来的。
三、权利标的
权利的标的与权利客体或权利对象等同的观点在学界是否已经成为通论。但是,笔者认为还是有进一步澄清说明的必要。标的一词,在《辞海》里,意为鹄的、箭靶子,引申为目标或努力的方向。[16]在《现代汉语大词典》里,标的意为箭靶,比喻目的或目标。[17]由此可见,标的一词应当理解为目的或者目标。学者胡长清先生认为,法律行为之标的者,当事人依其法律行为所欲发生之事项也。[18]此处标的的含义即指目的。据此,笔者认为权利的标的即为权利的目的,是权利人享有该项权利的理由。所以,权利的标的与权利的客体不同,前者是权利的目的或目标,后者是权利主体可支配利益的载体。权利的标的也不同于标的物,标的物是指标的所指向的对象,通常包括物、价金等财产。
四、权利内容
权利内容一词通常很好理解,即指权利所包含的某种社会生活利益。如史尚宽先生就认为,“权利以有形或无形之社会利益为其内容。”[19]
【参考文献】[1]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3页。持同样观点的还有王伯琦、李宜琛、刘春堂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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