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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谈法治与人治的相通性和互补性

   中国的儒道法是人治社会存在几千年的强大理论基础。荀子讲:“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治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知;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一?”。这段话完全可以当作中国几千年来人治统治合理性的理论基础。法律是人制定的,也是要人去执行的,没有道德高尚的人难以制定出好的法律,同样,即使是再好的法律,如果没有品质高尚的、有能力的人,也会被扭曲而根本无法执行。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孔夫子的意思是说,领导一个国家,如果以政和刑的方法,一般人会逃避,钻法律的漏洞,而且他逃避了责任、法律及处罚,他还会自鸣得意,认为你奈何不了,毫无羞耻心,这和道家老子讲的“法令滋张,盗贼多有”的道理有异曲同工之处,法令越多,犯法的人越多,假如用道德来领导,每个人都有道德的涵养,以礼教化,这样做到人人有耻,不敢做不道德的事,不用法律的制裁。可以说,儒、道、法三家在人治理论上的相通性共同支撑起了中国两千多年的人治传统。并且同时,人治的推行,在相当程度上给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带来了精神上的满足与人格上的完美,而且实质上也维系了中国古代社会的长期发展,给中国百姓创造了安家乐业的条件和道德上的提升。这,是我们当今必须正确认识和不容忽视的。
  于是,建立在上述分析基础之上,我们可以这样说,如果按照法治论者的构想,现代政治文明的建设则主要是依赖政治本质和人性趋利避害的法治,法治的本质不是一种崇善的治道,相反,它是以恶制恶,以利益换利益的生活定则。这是一种几近于赤裸的功利化的秩序方式,它的有效性来自于它的现实性和公平、对等原则,而人则处于冷冰冰的规则统治之下,这样的社会即使在完善又有何追求价值!而且同时,追根溯源的话,法治是生成与西方文明环境漂洋过海的来到并进入另一个与之截然不同的东方文化环境之中时,西洋商业社会或工业社会里的人际关系、生活方式、伦理观念等一连串的文化意识形态的东西,与东方传统的伦理社会,乡土社会区别极大,而这种从制度到观念,从物质到精神都是西方“舶来品”的法治,一旦失去本土的传统文化根基,那么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的大量言论将随之飘来,同时可想而知随之而来的法治化的转型与变革所付出的不可避免的昂贵的文化资源成本和代价。对此,梁治平先生曾作过如下分析:“我们的现代法律制度被设计用来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建构一个现代法治社会奠定基础。同时,它们也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一种在久远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它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于是,当我们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即就陷入到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因为这套法律理念与我们五千年来一贯遵循的价值相悖,与我们同样久远而传统的文化格格不入。”这段话无疑值得每一个关注中国法治转型的人深思。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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