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法律的合理性与高明性恰恰也暴露了它的缺陷性和局限性。法律秩序作为世界上若干中文明秩序中的一种,它并不是绝对的最好的秩序,尽管它相对而言具有很多优点。法治社会把人的生命追求同人的智性牢牢地结合在一起,鼓励人的智性的极大发展。它很好地解决地人生的必需和人生的意义两者之间看似不可妥协的矛盾,并且将两者统一起来,使它们和谐起来。但是,问题在于,这种外在的表层次的价值体系以及其支撑下的制度安排可以为人的政治经济利益追求提供较为合理的空间,但是否可以造就理想的人格或升华人格人格提供有保障的环境?我很怀疑。
因此,建立在纯粹的功利理性和实用主义理想主义的现代法律文明秩序培养出的是个人权力、利益之上的现代人,一切以是否侵犯了自己的权力为最高的衡量标准,一切以成本效益来核算,思索着怎样以最小的成本来换取最大的利益,而从未回头来认真考虑过一点一滴地积累;一味地思考如何投机,如何取巧方能取胜,而从未回过头来认真考虑踏踏实实地做事。人生不是处在各种关系和情感之中,而是在利害冲突和斤斤计较的个人得失之中,并美其名曰:为权力而斗争!?传统社会下人与人之间温情脉脉的关系荡然无存。说到底,一个完全建立在法律和智性之上的法治社会只能造出一大堆现实主义的个人主义者,却孕育不出心性灵性秉性健全的人来,而这样的人,已经开始在我们中间出现端倪,这一矛盾是法治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所必须得解决的问题,否则到头法治无非是一堆冷冰冰的条文,一个冷漠的社会,一群冷酷的人,与之相对应的是传统社会中的价值,比如“德”“义”“仁”“爱”“谦让”“慈悲”,这类价值的基本取向就是内在的向善的以人为本。
于是我们的思维便很自然地应当过度到对传统社会的考察中来。前问已说,我国传统社会是人情味重的人治社会,其弊端相信各位深有体悟,相关论著也多有所谈,笔者在此并不多说。笔者想说的是人治社会存在几千年的合理性和蕴涵其中优秀的因子,期望从中可以发现什么:
中国传统社会对人治的情有独钟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深刻的合理性。人治其实就是“人治人”。首先,从前者的“人”即人治的主体角度出发,每一个人都有支配统治他人的欲望,这是现代心理学的观念,人的这种政治本能对于有一定生活经验的人来说应当是不难理解的;其次,从人治的客体出发,“人”一旦缺少归宿感而产生无处收留的漂泊感会很容易促使人需要一个“人”即儒家所说的“圣君”来统治。人会把圣君烘托到一个半人半神的地位,再对其顶礼膜拜。这种对圣君的依附感,不仅是统治者的需要,也已经成为“人”的自觉意识中的一部分,这是人的一种必须服从的体验和情感。因此,传统文化对“贤人”显得特别推崇,不遗余力地制定出贤人的标准,“宽而栗,柔而立,愿而恭,乱而敬,扰而毅,直而温,简而廉,刚而塞,强而义”(见《尚书.—陶谟》)(即:宽宏大量,柔顺卓立,谨严恭厚,多才审慎,自信刚毅,正直温和,简朴廉洁,刚强笃实,刚柔相济),并且提供了达到贤人的途径,“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中国古时的法学理论,特别喜欢在这句名辞的光环之下,论说法律背后的做人之道。于是,传统中的圣贤,特别是儒家中的圣贤,都以悲天、悯人、救世为已任,对圣贤仁人的追求,促进了人文思想的发展,也是人治得以实行的理念基础。中国之所以成其为礼仪之邦,最主要的是因为传统社会对人的“德”与“仁”推行的结果(当然,也制造出不少的“礼呆子”)。应该承认,人治社会中的“德”和“仁”是其优秀元素。孔子提出了“为政以德”的学说,孟子进一步把“德治”发展成可以操作和贯彻的“仁政”主张,即博施与民而能济众。“德”与“仁”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法律维持说到底毕竟是一种外在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他律;而道德从本质上说,是由人的内在需要所引发的,是自律。每个正常的人都需要社会的道德的承认和尊重,从中看到自我存在的价值。可以说,谁放弃这一点,谁就放弃了堂堂正正做人的权利,人的这种自我实现的需要,是道德自我实现的需要,是人之所以强调道德自律的基础。在对伦理道德的追求中,法律条文在人们的心目中远远不能与道德所体现的精神相比拟,因而在中国只有与人情及源于人情的道德相一致时,法律才具有生命力。“德”的重要效果,就是不断唤起人们对这种高级需要的自觉,不断强化内在的道德观念、道德良知,做到自重、自省、自励、自警,通过内圣达到外王,这也是中国文化之所以内倾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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