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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米特宪法学说的睿智与偏见

  众所周知,区分敌友是施米特政治法学的基本公式。在他的整个政治学说体系中,“谁是我们的敌人”这个问题始终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8。毋庸讳言的事实是,从1934年起,施米特就公然与自由民主主义为敌了。他认为纳粹主义运动的目的,就是要解放整个德意志民族,以免除那些对“敌人所持有的自由民主主义国家理想和宪法理想”趋之若鹜的“精神隶属和屈从” 。德国当代杰出的法哲学家阿图尔·考夫曼(Arthur Kaufmann)已经指出,与同时代的政法界学者相比较,施米特对自由民主主义的攻击是最凶猛凌厉的10。
  请问,就这么一个敌视自由民主主义的法西斯“桂冠法学家”,怎么可能成为“政治成熟的”自由主义担纲者?那些被迫流亡海外、或在境内遭受精神放逐的自由主义法学理论家,他们会同意这样的重新定位吗?倘若这样肆无忌惮地混淆敌、我、友之间的实际分野,然后还要为他加上“政治成熟的”赞语和“自由主义的”标签,岂非对施米特的卓越学识、洞察力以及定见的极大嘲弄?!
  当然,有些人可能还会辩称:撇去希特勒上台后施米特曲意逢迎的复杂的心路历程不谈,就他的前期著述尤其是《宪法学说》而言,目的还是要为自由民主主义“补天”,并不是对魏玛宪法来个三下五除二的“拆庙”。在这个意义上,此翁其实算不上自由民主主义的敌人。
  但是,得出这种结论的理由何在?我们所知道的事实正如衮特·马舒克(Günter Maschke)指出的那样,在希特勒上台之前,施米特老早就已经向法学的自由主义规范宣战、对个人主义下达有罪判决了11 。他还与俄伦斯特·佛鲁斯特霍夫(Ernst Forsthoff)等人对酌唱和,试图以“整体国家”或者“元首国家”的范式来取代作为市民法治国家某种形态的魏玛宪法体制12。因而阿图尔·考夫曼把施米特也视为“魏玛共和国的掘墓人”之一,毫不含糊13。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有必要在新的问题状况中重读《宪法学说》这本颇具学术价值和政治先见之明的著作。对整个叙述脉络及其蕴涵进行冷静的考察和分析,就可以发现自由民主主义思想内在的某些盲点和弱点以及民主法治国家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就可以更清楚地辨析魏玛宪法的第48条(总统大权条款)如何吞噬第20条(国会定位条款)、进而吞噬第1条(人民主权条款)以及第114条(人身自由条款)和第118条(言论自由条款)的历史覆辙。在这里,施米特的确可以充当中国政治改革的最佳反面教师。所以,今天我们所进行的批判并不是针对施米特学说的深入研究和介绍,而只是针对施米特学说的曲解、片面宣传以及不适当的颂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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