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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米特宪法学说的睿智与偏见

施米特宪法学说的睿智与偏见


季卫东


【全文】
  也许是“政治成熟的”,但绝非自由主义的同路人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和柏林革命爆发之际,德国正面临战场惨败、经济萧条、政治动荡、外交枯寂的残局。于是,民族的整合与崛起,就成为当时举国上下最强烈的愿望。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德国有两位著名思想家,基于深沉的忧患意识和爱国心,先后倡导领袖独揽大权的必要性。一位是马克斯·韦伯。他提出了把人民投票与帝国总统制结合起来的构想,并借助民主党的推动使之成为魏玛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1。另一位就是卡尔·施米特。后者特别强调主权者的决断以及突破法制羁绊的非常举措,并从政治神学的角度为魏玛宪法48条所规定的总统强制执行权进行了不遗余力的辩解 2。
  思想、制度以及实践活动交织在一起的这段历史故事,在中国知识分子中很容易引起“外争国权”之类的情感共鸣,也很容易围绕“内争民权”等问题引起理论上的误解――甚至把施米特的专制化政治主张与韦伯所标榜的“政治成熟的”自由主义混为一谈 3。
  实际上,韦伯虽然把复兴德意志的期待寄托在享有威权的民国总统身上,还因此把那些与国家对峙并能促进自下而上开展权利斗争和市民抵抗运动的因素也从法治国家的图景中剔除掉了,但是,他却仍然坚持公民必须作为独立主体以及个人化社会责任和制度运作的担纲者而存在的原则,始终维护与市场经济的竞争相对应的代议制民主的框架。因此在韦伯的思想中,使官僚国家民主化、加强议会的力量、以竞选和审议的方式来陶冶和推举政治领袖等等,就构成国内政治改革的基本任务,即使作为超凡领袖的强人也还是不能摆脱自由主义游戏规则以及民主决策程序的约束 4。
  施米特则与此截然不同。他把那些至关重要的前提条件都抛到九霄云外了,只剩下那超越法律程序的主权者决断、非常状态下的总统强权、以及对领袖功勋不断喝彩欢呼的总体性“民意”。在施米特眼里,个人没有价值而只有力量、没有主体的自由而只有为权力目的而牺牲的德性;什么法律实证主义、市民社会、自由权、国会与布尔什维克以及犹太人等等,都不外乎一丘之貉;应该特别注重的政治课题,只是如何把民主主义从自由主义那里区分开、拯救出来 5。自纳粹掌权以后,施米特进一步把非常状态下作为例外而承认的独裁加以常规化和恒久化,转换成所谓“具体的秩序思考”,甚至还提出了“不以既存的法治国家概念来限定纳粹主义,相反要以纳粹主义来限定法治国家”6、以“阿道夫·希特勒的德意志法治国家”――具体的秩序和强制性政治意志――来取代那空虚的“法律支配”之类的荒谬命题7 。
  魏玛宪法文本的最佳反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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