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对上述解释的理解,普遍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即盗窃未遂构成犯罪,只能是以盗窃数额巨大或者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对于盗窃数额较大而未遂的,则不构成犯罪。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均以上述司法解释,未规定数额较大的未遂可以构成犯罪为由,而认为盗窃数额较大而未遂者,不构成犯罪。
我们认为,上述理解是错误的。出现上述错误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准确把握解释关于盗窃未遂的定罪标准,错误地把解释中的例示作为定罪标准。我们认为,上述解释关于盗窃未遂罪与非罪的标准和范围都很明确,从解释有用语来看,稍有一点语法常识的人就会知道,“如”是“例如”,即例示,而且这种例示也并非属于绝对例示,而是相对例示,即没有穷尽的例示,这从“如……,等”一语来看,便一目了然,即并不仅仅限于列举的两种情形,还应包括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也就是说盗窃未遂,只要属于情节严重,就可以构成犯罪,包括盗窃数额较大而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可构成盗窃罪。这就如同婚姻发第32条关于离婚标准一样,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所列举的四种情形只是夫妻感情破裂的例示。
总之,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未遂的定罪的标准是“情节严重”,而不是“数额巨大”和“国家珍贵文物”。“数额巨大”和“国家珍贵文物”只是“情节严重”的例示。盗窃未遂的范围也不限于“数额巨大”和“国家珍贵文物”两个方面,还应包括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只要我们准确把握了解释关于盗窃未遂罪与非罪的标准和范围。对于上述案例也就不会认为没有相关的法规定,而难以处理,更不会上书全国人大建议终止上述司法解释的执行。
下面谈一下盗窃未遂的犯罪认定
如前所述,盗窃未遂的定罪标准是“情节严重”。 其范围包括:盗窃数额较大、盗窃数额巨大、盗窃国家珍贵文物等各种未遂的情节严重的情形。这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盗窃未遂都构成犯罪,只有情节严重的盗窃未遂,才构成犯罪。那么,如何认定盗窃未遂的情节严重呢?我们认为,对于盗窃数额巨大、盗窃珍贵文物等而未遂的,一般应当认定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定罪处罚。对于盗窃数额较大而未遂的,是否属于情节严重,一般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因素和客观上的盗窃进程 .从认识因素来看,盗窃未遂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对盗窃目标或对象的具体财物价值或数额有明确的认识,包括已明知概括和具体准确的数额。二是行为人对盗窃目标或对象的财物价值或数额没有认识,更不知道具体数额。从盗窃未遂的进程来看,也有各种不同情况,如有的刚刚着手实施盗窃,有的则即将完成盗窃;有的已经接触盗窃对象,有的则尚未接触盗窃对象,等等。因而,行为人对盗窃目标或对象的认识程度,盗窃行为所处的实际进程,都是考察情节轻重的因素。如行为人主观明知数额的大小,或从客观上已知数额的大小,即可从数额上确定情节的轻重。又如尽管都是盗窃未遂,刚刚着手实施盗窃与即将完成盗窃相比,其情节轻重也是不同的。一般来讲,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数额较大或从客观已知数额较大,并且即将完成盗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于行为人以一般财物为盗窃目标,主观上并不明知盗窃对象的具体数额,客观上尚未接触具体盗窃对象,对具体盗窃数额尚难确定的,一般不宜作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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