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审查司法解释的原因
王礼仁
【关键词】盗未遂 罪与非罪 司法解释
【全文】
对司法解释关于盗窃未遂罪与非罪标准的理解
——兼答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审查盗窃司法解释的10位律师
《法制日报》2006年4月27日第三版,刊登了一起关于派出所放走盗窃未遂窃贼,引起郑州市民和律师界强大反响的事件,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樊鸿烈等10名律师,还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了审查有关司法解释的建议书。
该事件的引起过程大致是这样:2006年4月8日下午,在郑州市黄河路与南阳路交叉口的知青村地锅城门前,一名撬盗汽车后备箱的窃贼被该酒店保安当场抓获。当时该窃贼已经撬开了一辆桑塔纳3000型轿车的后备箱,后备箱中放着价值3000多元的烟酒。该男子被抓住后,态度嚣张,反抗抓捕过程中伸手摸向腰间,在围观群众的提醒下,保安发现了其腰间的匕首,并在其撒泼的花坛上,发现了撬盗后备箱的工具。然而,该男子被派出所民警带走的当晚就被放了,释放的理由是没有相关的法规对这名盗窃未遂的男子进行处罚。派出所民警释放的理由是,没有相关的法规对这名实施盗窃没有成功的男子进行处罚。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樊鸿烈对此事表现出极大的关注,主动找到被撬开后备箱的车主周先生,免费为其代理,律师樊鸿烈在与另外9名律师深入探讨后认为,公安机关对嫌疑人做出的“没有相关法规对其进行处理”的结果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存在很大的漏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中第
一条第2项“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10名律师认为,该解释和
刑法第
23条的规定相抵触的。 10名律师遂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了审查上述司法解释的建议书。建议书,建议终止上述司法解释的执行。
我们认为,公安机关对嫌疑人认为没有相关的法规对盗窃未遂的男子进行处罚,以及10名律师认为上述司法解释违法,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了审查上述司法解释的建议书,都是缘于对司法解释的错误理解造成的。事实上,上述司法解释关于认定盗窃未遂罪与非罪的规定,与
刑法第
21条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并不相抵触(注意:23条是共同犯罪,原文称23条有错误),对于认定上述案例也没有法律障碍。